公正委就当时“拖欠货款”对HD现代重工下达整改措施
大法院:“无规定要求新设公司承继整改措施”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通过物的分割新设公司时,针对分割前违法行为不得向新설公司下达纠正命令的判决,已由大法院作出。


大法院:“拆分新公司不承继原公司整改命令” View original image

大法院第2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Lee Dongwon)9日表示,在HD现代重工针对公正委提起的要求撤销纠正命令等诉讼中,维持了一审原告胜诉的判决并予以最终确认。


分立前的现代重工在2015年从一家协力企业处采购了108个气缸盖,却既未支付约2.5亿韩元的货款,也未支付逾期利息。当时现代重工主张,此前从A公司采购的气缸盖出现裂纹,因此本次仅是领取替代品,无需再支付货款。


此后,现代重工于2019年6月通过物的分割,分为韩国造船海洋与HD现代重工。


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现代重工违反了《下包交易公正化相关法律》(下包法),遂命令承继其业务的HD现代重工支付包括逾期利息在内的货款,并采取防止再发的措施。


对此,HD现代重工依据旧《公平交易法》规定提起诉讼,称不能以分立前公司的行为为由,向新设公司下达纠正命令。旧《公平交易法》规定,仅对课征罚款的缴纳命令可以承继,但对纠正命令并无特别规定。规定纠正命令亦可承继的修订《公平交易法》自2021年12月起施行。


负责一审的首尔高等法院支持了HD现代重工一方。一审合议庭认为,“不能以分立前的违法行为为由,对新设公司课以下包法上的纠正措施”。



大法院也认为一审判断正确。合议庭判示称:“现行下包法在罚款处置方面,准用《公平交易法》中将制裁事由承继至新设公司的规定,但在纠正措施方面并未作出此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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