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因制造非接触式多车追尾事故后离开现场而被起诉的七旬出租车司机,在一审之后,二审中也被认定在肇事逃逸罪名上无罪。


据法律界9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上诉第5-2部(审判长 Choi Taeyoung)认定,出租车司机A某(79岁,男)涉嫌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致伤)罪名成立,而涉嫌违反《道路交通法》(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罪名不成立,与一审相同判处其罚金200万韩元。


图片与报道内容无关。照片由记者 Kang Jinhyeong 提供 aymsd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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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A某于2021年12月7日中午在首尔瑞草区一条五车道道路上行驶时,发现前方有车辆停下,便紧急变更车道。当时道路上已划有长度20米以上的白色实线,禁止车辆变更行驶路线。


由于A某变道,后方跟随的3辆车依次紧急制动。车辆之间虽未发生碰撞,但最后方的摩托车驾驶员B某(53岁)与最后一辆停下的车辆相撞,造成两周的伤情。当时B某一边鸣笛一边喊“停车”,但A某并未立即下车,而是离开了现场。


A某因驾驶过失致B某受伤被提起公诉。检方称:“制造交通事故的A某应当立即下车,对伤者进行救护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等措施”,同时以违反《道路交通法》(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罪名一并起诉。


一审仅认定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致伤)罪名成立。当时合议庭表示:“构成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的《道路交通法》违犯法,前提是行为人对事故事实有所认识”,“A某的车辆与B某并无任何接触,事故地点也在A某车辆后方,其难以察觉该事故,这一点侦查机关本身也予以承认。”


合议庭还指出:“在A某离开现场之前,不能认为其已经知晓事故事实”,“仅凭B某骑摩托车追赶这一情节,难以认定本罪成立。”


检方在二审中主张:“后方行驶车辆发生了多车连环追尾事故,因此被害人——摩托车驾驶员受伤的可能性,A某至少应有未必故意的认识”,“但A某仅以非接触事故为由就离开现场,故违反《道路交通法》的罪名也应被认定有罪。”



但二审同样认为一审判断正确。二审合议庭表示:“A某驾驶的车辆已加入出租车互助组合的综合保险,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载客继续运营”,“看不出A某在事故当时明知发生事故却仍选择逃逸的特殊情形。”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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