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赔偿规定的法律构成财产权受限”
宪法法院:“集会限制有必要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分担”
宪法裁判所作出决定称,没有制定对因新冠肺炎(COVID-19)聚集限制措施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的规定,并不违反宪法。
宪法裁判所3日表示,在申请人A某等人就《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传染病预防法)第70条第1款提起的宪法诉愿审判案件中,裁判官全员一致作出驳回决定。
传染病预防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如因传染病等遭受损失,应根据损失补偿审议委员会的审议和议决对该损失予以补偿。但在损失补偿对象中仅明确列举了医疗机构,并未另行规定对一般餐饮店等的损失进行补偿。
对此,经营餐饮店的申请人主张,尽管因聚集限制措施其财产权受到限制,但立法机关在争议条款中未设定补偿规定,属于立法不作为,因而违反宪法,并据此提起宪法诉愿审判。
宪法裁判所认为,即使因聚集限制措施导致申请人经营的一般餐饮店营业受到限制、营业利润减少,也并未限制申请人对其所拥有的营业设施、设备等的具体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因此不能认为缺乏补偿规定即构成对申请人财产权的限制。
宪法裁判所判断称:“由于这是首次经历因新冠肺炎流行而导致聚集限制或禁止措施长期化的情况,难以预见长期的聚集限制或禁止措施会引发严重的营业损失”,“不能仅因立法者事先未制定对聚集限制或禁止措施所致营业损失进行补偿的规定,就认定其立即构成对平等权的侵害。”
宪法裁判所同时指出:“即便营业销售额较新冠肺炎流行前有所减少,聚集限制措施也是为了防止新冠肺炎扩散、维护整个共同体利益而采取的,因此有必要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分担这一负担”,“销售额下降在一定程度上也源于人们为避免感染新冠肺炎而自发减少前往餐饮店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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