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美军基地殴打士兵的前陆军上校,属于军刑法适用对象”
一审称“属于国内军事基地”→二审改为“驻有美军的军事基地”
大法院认定“属于大韩民国国军执行军事作战的据点”
一名因下属未行敬礼而掌掴其脸颊的前陆军大校,因涉嫌实施暴行将受到处罚。尽管军事法院作出了公诉驳回判决,但大法院认为原审判断有误,将案件发回重审。
大法院第三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Noh Jeonghee)于3日表示,推翻了对因涉嫌暴行而被起诉的前陆军大校 Ha某作出的公诉驳回原判,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
曾任驻韩美军第8集团军韩国军支援团团长的 Ha前大校,因2018年3月在平泽美军军事基地内,以一名士兵未行敬礼为由,多次(约5至8次)掌掴其脸颊,被移送法办。
一审判处其有罪,但二审认为,美军驻扎的军事基地不属于韩国国内军事基地范围,军刑法不适用,遂作出公诉驳回判决。此外,受害人在一审开始前已表示不希望对 Ha前大校进行处罚,这一点也被作为公诉驳回的依据。
然而,大法院推翻了二审的判断。大法院认为,Ha前大校及受害者所属部队是为驻韩美军提供支援的大韩民国国军部队,即便案发地点是外国军队的军事基地,也应视为大韩民国国军执行军事作战的根据地。
大法院由此认定,本案属于发生在适用韩国军刑法的军事基地内的暴行案件。根据军刑法,在军事基地、军事设施、军用航空器等处发生的暴行、胁迫行为,不适用刑法中的“非经害人意思表示不得处罚”的规定。
合议庭判示称:“若在为国军执行军事作战提供根据地的场所内对军人实施暴行,无论该处是否属于大韩民国领土,或是否为外国军队的军事基地,刑法上的非经害人意思表示不得处罚的规定均不适用。”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