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接连限制现代汽车“非法罢工”工会成员赔偿诉讼
建筑工地月例费也被事实认定为“工资”

有观点指出,最高法院近期接连作出被认为对企业不利的判决,例如尽量限制对非法罢工工会及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正在使企业经营受到压缩。


最高法院接连作出不利于企业判决…引发“经营萎缩”忧虑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1日消息,最高法院在现代汽车针对实施非法罢工的工会成员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连续作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此外,上月29日,最高法院还就建筑工地塔吊司机除工资外另行领取的建筑企业“月例费”,作出事实上将其认定为工资的判决。


从企业立场看,最高法院判决中最难以接受的是“若工会在事后恢复了罢工期间发生的损失等,则可以免除对非法罢工的责任”这一部分。其旨在尽量限制劳动者对争议行为的个别责任。


虽然最高法院并未变更既有判例,但由于这是首次就限制工会及工会成员实施的非法罢工责任作出判示,今后在类似争点案件的一审、二审、三审中,大多只能参照近期判决作出判断。


随着法院对非法罢工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日趋严格,预计企业就非法罢工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动向将会受到抑制。


实际上,上月29日,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Noh Tae-ak)在现代汽车就2012年8月、11月、12月发生的工厂占领事件,向工会成员及工会合计请求5.4亿韩元赔偿的案件中,依据同月15日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主审法官 Noh Jeong-hee)就损害赔偿责任有无问题提出的新法律理论,作出判决称:“即便因非法罢工导致产量减少,但如果能够证明并未因此造成销售额下降,则不能追究损害赔偿责任。”最高法院要求查明因非法罢工减少的产量是否已被弥补,将案件发回二审重审。


关于建筑企业月例费的判决,从企业角度看,也可能成为压缩经营的因素。工地上的月例费并非正式工资,而是按照业界惯例,由企业向塔吊等司机按加班费名义支付的款项,但最高法院认为已成立“默示赠与合同”,并认定系支付相应对价,因而认为司机无须返还月例费。


不过,最高法院并未就月例费是否属于工资作出明确判示,今后仍有推翻既有判断的可能。最高法院在就月例费作出判决时,采取的是“驳回不予受理上诉”的方式,即在原审判决不存在重大法律适用错误等特殊事由的情况下,根据《上诉审程序特例法》由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而不另行附加判决理由。



法律界内外有预测认为,对企业作出不利判决的最高法院这一判断基调,将持续到大法院院长 Kim Myung-soo 于今年9月卸任为止。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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