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美国私募基金Lone Star相关的法人在针对政府和首尔市提起的诉讼中,要求返还因大法院判决而被取消的1700亿韩元税款,事实上获得了胜诉。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17部(审判长法官 Lee Seungwon)在9家与Lone Star基金相关公司针对大韩民国政府和首尔市提起的不当得利返还诉讼中,判决原告部分胜诉。合议庭认可了被告对原告所请求的全部未退税额本金及其退税附加金的返还义务。原告针对首尔市江南区提起的诉讼则被判决败诉。


Lone Star状告韩国政府和首尔市索回1600亿韩元不当得利案胜诉(综合) View original image

法院认为,政府应返还1530亿韩元的法人税,首尔市应分别向Lone Star返还152亿韩元的地方所得税。也就是说,承认了Lone Star已缴纳但未退还的全部税款本金应予返还。


但合议庭在计算迟延损害金时,未适用至判决宣告日为止《诉讼促进法》上的年利率12%,而是适用了《民法》上的年迟延利率5%。


Lone Star在2002年至2005年收购外换银行、极东建设、Starlease等公司后,于2007年出售部分股份,获得了数千亿韩元的股息和数万亿韩元级别的差价收益,但根据《韩国—比利时税收协定》缴纳的税款低于本国企业。


然而,首尔地方国税厅在进行税务调查后认为,Lone Star为少缴税而将比利时公司置于前台,但在外换银行等股东名册上登记为所有人的控股公司只是为避税目的而设立的导管公司,所得的实际归属者是上层投资者——与Lone Star基金相关的法人。


并且认定这些法人在韩国境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取得了上述所得,因此课征了约8000亿韩元的税款。


其中一部分是通过对外换银行等股票的股息和转让所得进行预扣并缴纳的金额,采用抵扣、冲抵的方式征收。


但大法院在2017年针对Lone Star提起的撤销1733亿韩元法人税课税处分的诉讼中,作出“投资是在美国本社进行,不能认为在韩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判断,支持了Lone Star一方。


此后,Lone Star以因大法院裁决被取消的法人税中仍有1535亿韩元未获退还为由,于2017年12月对政府提起诉讼。又以同一过程中被课征后取消的地方税也应退还为由,于2018年1月针对首尔市等追加提起诉讼。


在审理中,政府和首尔市方面主张:“由于法人税课税处分被取消,随同该课税处分一并进行的以预扣税额为基础的抵扣、冲抵效力消灭,预扣税关系仍然存在,因此作为预扣纳税义务人的原告不得请求返还预扣税额,只有既存的预扣义务人才可以请求返还预扣税额。”


相反,Lone Star方面反驳称:“原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仅是依据法人税课税处分,要求返还原告所缴纳的法人税,并非请求返还预扣税额。”



合议庭认为:“因法人税课税处分被取消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与被告的主张不同,是原告对法人税退税款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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