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通过的“出生通报制”都包含哪些内容
《家庭关系登记法》修正案在全体会议通过
修正法公布后1年施行
通知义务自法律施行后出生者起适用
为防止父母故意不办理出生申报而导致出现“未申报出生儿童”,规定医疗机构负有通报出生信息义务等内容的《家族关系登记法》修正案于30日在国会获得通过。
修正法包括:▲医务人员记载出生信息的义务 ▲医疗机构负责人向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审评院)提交出生信息的义务 ▲审评院向市·邑·面长通报出生信息的义务 ▲市·邑·面长确认出生申报、催告申报以及依职权进行出生登记的义务等内容。
修正法自该法公布后经过1年之日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负责人义务的条款,自该法施行之后发生的出生起开始适用。
修正法首先新设第44条之3(出生事实的通报),规定了医务人员记载出生信息的义务以及医疗机构负责人提交出生信息的义务。
根据《医疗法》,在医疗机构供职的医务人员,如该医疗机构内发生出生,为确认出生事实,应当在出生者母亲的病历或助产记录(包括转换为电子形式的文书)中记载:▲出生者母亲的姓名和居民登记号码(为外国人的,记载外国人登记号码)▲出生者的性别、人数及出生年月日時 ▲其他由大法院规则规定的事项。
但如无法确认母亲的居民登记号码或外国人登记号码,则应当记载根据《社会保障基本法》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用于医疗救助资格管理的编号。
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当自出生之日起14日内,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向审评院提交出生信息。
收到出生信息的审评院,应当将包含出生信息在内的出生事实,毫不迟延地通报给管辖出生者母亲住所地的市·邑·面长。如无法确认母亲住所地,则应通报给管辖出生地的市·邑·面长。
此外,修正法新设第44条之4(出生申报的确认·催告及依职权出生记载),规定了市·邑·面长负有确认出生申报、催告申报及依职权进行出生登记的义务。
也就是说,自审评院收到出生信息通报的市·邑·面长,应当在1个月的出生申报期间内,确认是否已经就该出生者办理出生申报。而且,如在申报期间届满前,对已收到通报的出生者仍未办理出生申报的,应当立即向负有申报义务的父或母(非婚生子女的,为母亲)发出催告,要求其在7日内办理出生申报。
如在催告期间内申报义务人仍未办理出生申报,或者无法特定申报义务人而无法进行催告的,市·邑·面长应当附上收到通报的资料,经主管法院许可后,依职权在登记簿中记载出生。
为办理上述登记事务,修正法还制定了规定(第44条之5),允许市·邑·面长向有关机关负责人请求提供所需资料,并规定受请求的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遵从该请求。
最后,修正法附则第1条(施行日)规定:“本法自公布后经过1年之日开始施行”,明确了法律的施行时间。
同时,附则第2条(关于出生事实通报的适用例)规定:“第44条之3的修正规定,自本法施行之后发生的出生起开始适用”,从而明确了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义务条款适用的具体时间点。
根据审计院的审计结果,自2015年至2022年,在医疗机构出生并为预防接种而被赋予临时新生儿编号,却未办理出生申报的儿童多达2236名。
出生通报制度是通过医疗机构通报出生信息,使儿童的出生得以公权确认,从而防止那些出生事实未被确认的儿童陷入被杀害、遗弃、虐待等危险境地的一项制度。
法务部与保健福祉部、法院行政处、行政安全部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协商后,于去年3月向国会提交了为保障所有儿童“被登记出生的权利”而制定的《家族关系登记法》修正案。
在国会中,以政府案为首的相关议员提案修正案一并审议后形成的替代方案,当天在国会全体会议上以在席议员267人中赞成266票、弃权1票的结果获得通过。
法务部相关人士表示:“随着修正案的通过,儿童‘自出生即享有被登记出生的权利’将得到保障,通过防止出生申报疏漏,将更有助于增进儿童福祉。法务部将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商,确保制度顺利实施,并将继续努力营造一个儿童能够安全、健康成长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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