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委)敦促有关方面完善制度,防止在矫正设施内,受害举报人在调查收容过程中遭遇不当程序。


人权委员会:“须改善监狱内受害举报人被不当调查收押程序” View original image

30日,人权委向法务部长官表示,已建议其制定具体指引,防止在矫正设施实施调查收容时一律采取分离收容措施,应当仅在存在合理事由的情况下才允许分离收容,并对此加以改进。同时强调,分离收容的期限应仅限于为防止毁灭证据等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在分离收容期间,对室外运动的限制、视频戒护以及行为限制等可适用的类型,也应通过具体指引加以明确,使相关限制降至最低程度。


人权委还表示,已建议A监狱典狱长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予以注意,确保不会仅因进行了受害举报,就让举报人在调查收容及待遇限制等方面遭受人权侵害,并应制定方案,对被调查后认定无嫌疑的调查收容对象所遭受的不利事后予以缓解或弥补。


据人权委介绍,陈情人于去年3月就“监舍内暴力及性骚扰”受害事实向A监狱典狱长进行了举报,但由于加害人作出了相反陈述,反而对陈情人采取了长期调查收容措施。陈情人认为其人身自由受到侵犯,遂向人权委提出陈情。


A监狱典狱长解释称:“就暴力及性骚扰受害事实,已向加害人和受害人索取了书面陈述等材料,但双方主张相互矛盾”,“因担心有毁灭证据之虞,所以对双方当事人都进行了调查并分离收容”。


人权委方面指出:“陈情人举报了加害人持续性猥亵的事实,与其同室的两名参考在押人员也作出了与此相符的陈述”,“考虑到只有加害人作出了相反陈述,要认可A监狱典狱长以‘为查明事实关系分离收容不可避免’为由的主张,较为困难”。


人权委并表示:“在分离收容期间,加害人已就对陈情人的性猥亵事实予以自白,因此A监狱典狱长本应立即采取终结调查等措施,防止陈情人的人身自由受到过度限制”,“却以‘为防范翻供’这一难以理解的理由,继续对陈情人实施调查收容”。



人权委接着指出:“现行矫正设施内的调查收容制度,在矫正实务中被使用得仿佛是一种惩罚,已经超出了保障公正调查程序的范围”,“调查结束后,一旦惩戒被最终确定,受惩戒对象的调查收容期间会从禁闭期限中予以扣减,但像本案陈情人这样被冤枉地调查收容,却完全得不到任何补偿,这是不合理的。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止调查收容弊端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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