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不合致决定暂时适用 立法期限为明年5月
未满足最小侵害性与法益均衡性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认为规定“持有含有儿童·青少年形象的淫秽物品而受处罚的人不得被任用为公务员”的条款违背宪法。


宪法法院认为,即便是在以儿童·青少年为对象的各类犯罪类型之间,行为所受谴责可能性的程度也存在差异,而对于相对谴责可能性较低的单纯持有嫌疑而受处罚的人,终身不得被任用为公务员的规定过于严苛。有别于此前宪法法院对教师作出的合宪决定,本案应作不同评价。不过,宪法法院在承认现行法条款违宪性的同时,出于对法律空白可能产生的忧虑,作出“宪法不合致”决定,在立法机关修法之前,暂时维持现行法的效力。


宪法法院大审判庭现场。宪法法院供图

宪法法院大审判庭现场。宪法法院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

宪法法院于29日就国家公务员法第33条和地方公务员法第31条中,规定“明知是儿童·青少年利用淫秽物而予以持有之罪被宣告刑罚且该刑罚已确定之人”不得分别被任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地方公务员的部分,作出宪法诉愿审判,在6名法官(宪法不合致)对2名法官(合宪)意见之下,宣告宪法不合致。


本案系2019年11月因被控通过手机接收并持有存储有青少年利用淫秽物的某云端存储访问链接,而被起诉并最终确定处以500万韩元罚金及40小时性暴力治疗项目履修命令的A某,以及2019年8月因被控通过手机接收并持有儿童·青少年利用淫秽物而被起诉并最终确定处以700万韩元罚金及40小时性暴力治疗项目履修命令的B某,主张审判对象条款侵犯了其担任公职权和平等权等而提起的宪法诉愿案件。二人均有意愿报考一般职公务员任用。


宪法法院将审判对象限定在担任公职权范围内进行判断。宪法法院表示:“因儿童·青少年利用淫秽物持有罪被宣告刑罚且刑罚已确定之人与实施保护法益不同犯罪之人,并不宜视为在差别对待问题上可比的比较对象”,因而未审查是否侵犯平等权。另外,B某还主张“审判对象条款使其无法通过公职实现自我”,构成对追求幸福权的侵犯,但宪法法院认为,仅就是否侵犯担任公职权进行判断已足够,未另行作出判断。


宪法法院首先认可了审判对象条款的目的正当性与手段适合性,即通过确保公职人员具备高度伦理性与道德性,从而获得国民对公职的信赖,进而顺利履行公务。


但宪法法院认为,该条款未能满足最小侵害性与法益均衡性。


宪法法院指出:“审判对象条款使得相关人员包括与儿童·青少年无关的职务在内,均不得被任用为所有一般职公务员,其限制范围过于宽泛、笼统。该条款永久性地限制任用,且不承认任何可能消除不适格事由的空间。”


宪法法院接着表示:“犯罪种类和罪质多样,完全可以在考虑个别犯罪的可受谴责性和再犯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在相当期间内限制任用这一侵害性较小的方法,充分实现立法目的”,并称“该条款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侵犯了申请人的担任公职权”。


此外,宪法法院在法益均衡性方面指出:“通过将因儿童·青少年利用淫秽物持有罪而刑罚已确定之人排除在一般职公务员职务之外,以维持国民对公职的信赖,顺利履行公务,并保护儿童·青少年的性,这一公益具有重大性”,但同时表示:“然而,审判对象条款不问犯罪轻重或再犯风险等因素,对一般职公务员全部职务一律永久限制任用,且不承认任何能够消除不适格事由的例外,由此给申请人带来的不利益,即便考虑到公益的重大性,仍然过于严重。”


不过,宪法法院考虑到,如对审判对象条款作出单纯违宪决定,将可能出现对因儿童·青少年利用淫秽物持有罪而刑罚已确定之人能否被任用为一般职公务员毫无限制的法律空白,因此决定在立法机关于2024年5月31日之前完成修法前,维持该条款的效力。



另一方面,法官 Lee Eunae 与 Lee Jongseok 提出反对意见称:“犯下儿童·青少年利用淫秽物持有罪的人一旦从事公务,将难以维持国民对整个公职体系的信赖。”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