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需在章程中将作为经营目的新增业务的具体推进现状及今后的计划,定期在业务报告等文件中予以披露。
金融监督院28日表示:“自本月30日起,上市公司等须将章程经营目的中新增加的业务之具体推进现状及今后计划等内容,定期在业务报告等文件中予以披露”,并称:“即使尚无推进内情,也应将未推进的原因及推进计划等具体记载,以便向投资者准确告知。”这些修订后的报表格式自今年半年度报告起适用,并计划在下半年对是否遵守修订格式等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按照现行的定期报告格式,是否记载新业务的推进经过由公司自行判断,即便在章程中新增了新的经营目的,也经常出现完全不公开推进经过及是否制定计划等情况。对此,金融监督院在定期报告中新增了专门格式,规定凡在章程中将业务列为经营目的新增事项的,必须记载业务推进经过等内容。
填报对象为最近3个会计年度披露期间内,公司在章程中作为经营目的新增的所有业务。需明示在章程中作为经营目的新增的内容,并为便于确认公司是否实际推进相关业务,要求按各项经营目的分别记载▲业务概要 ▲业务推进现状 ▲推进相关风险 ▲与既有业务的关联性 ▲今后推进计划等。不过,如不存在业务推进现状,则应写明未推进的原因及背景,并为便于确认公司对实际推进该业务的意愿,填报今后1年内是否有推进计划及预计推进时间。
同时,金融监督院也将整顿与章程相关事项等其他记载格式。由于定期报告中尚未设有记载公司章程上经营目的的格式,本次新设披露格式,要求记载目前章程上的经营目的现状及实际业务开展与否、经营目的变更履历等。此外,为防止重复记载,明确规定在既有新业务报表格式的填报对象中,排除因新增经营目的而产生的事项。
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股东大会决议的新业务之推进现状及推进计划将按季度进行确认,投资者可据此作为投资决策的参考,同时有望预防借特定题材之名虚构新业务推进等不公平交易行为。”并说明:“修订后的信息披露标准自本月30日起施行,自此之后提交的定期报告开始适用。”
他补充称:“计划以今年半年度报告为对象,于下半年开展对修订格式遵守情况等的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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