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能够充分反映正常使用状态”
韩国大法院作出判断称,在带薪周休日(带薪休假日)休息的劳动者,不计入常时使用劳动者人数。某一事业场所常时工作的劳动者人数,是判断劳动基准法中关于延长、夜间及休假劳动等规定是否适用的标准。
大法院第3小法庭(审判长 Lee Heunggu 大法院法官)28日表示,已维持对因涉嫌违反劳动基准法和最低工资法而被起诉的A某作出部分无罪判决的二审判决,并使其最终生效。
A某在釜山经营一家餐馆,雇用了每周工作6天的普通劳动者3名和多名短时间劳动者,被指控向他们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检方在计算常时劳动者人数时认为,即使在带薪休假日并未实际出勤的劳动者也应包括在内,由此认定A某的餐馆属于5人以上用工的事业场所,应适用劳动基准法中关于延长、夜间及休假劳动加成工资的规定,因而以违反最低工资法和劳动基准法的嫌疑对A某提起公诉。
但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在将未在带薪休假日实际工作的劳动者计入常时劳动者人数时,不应在“累计人次”计算中包括这些劳动者。不过,法院认定A某未支付部分劳动者退职金的部分罪名成立,判处罚金50万韩元。
大法院也认为下级审法院的判断并无不当。大法院判决称,带薪休假日是每周固定发生的休息日,当天未实际出勤的劳动者,应当从常时使用劳动者人数中排除。
合议庭指出:“只有将未在带薪休假日实际出勤的劳动者排除在常时使用劳动者人数之外,才能正确反映该事业场所平时正常的用工状态”,“即便将其排除,用户或劳动者在事前判断劳动基准法的适用与否时也不会遇到困难,不会损害法律安定性和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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