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得区别支付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与正式员工的离职金”
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称,在企业支付退休金时,如劳动规章中没有另行规定,应当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适用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条件。
据法律界28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41部(审判长 Jung Hoeil)近日在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A某等40余人,针对公司提起的约6.4亿韩元规模退休金支付请求诉讼中,判决原告部分胜诉。
KAMCO于2000年末将对劳动者有利的退休金累进制,改为对劳动者不利的一次计算制。这是根据政府关于废止公共企业退休金累进制的建议而作出的调整。KAMCO当时制定并与工会达成协议的附则内容为:“在转换为一次计算制时,在职的员工若以入职日为基准连续工作满20年后退休,则退休金按基本支付率的2倍计算,但该条件不适用于合同工。”
当时属于非正规无固定期限合同身份的A某等人,此后于2007年转为正式员工。A某等人在工龄超过20年的2018年,仅按基本支付率领取了退休金,遂提起诉讼,要求“按照附则支付额外退休金”。对此,KAMCO抗辩称:“在转换为一次计算制当时属于合同工的A某等人,并非劳资合议中约定的额外退休金适用对象”,“况且他们在2007年提交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辞职书离职后,又以正式员工身份重新入职,因此也不能视为连续工作满20年。”
审判庭认为,“退休金附则中的‘在职员工’也包括合同工”,支持了A某等人的主张。审判庭表示:“作为劳动规章的退休金规定,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统一适用于该事业场所的全体劳动者。KAMCO并不存在单独规定合同工劳动条件的劳动规章。”审判庭接着指出:“虽然公司与工会的合议内容中包含退休金支付条件,但不能将该合议视为对适用于KAMCO全体员工的劳动规章所作的变更。”
同时,审判庭也未采纳KAMCO关于A某等人“不属于工龄20年以上员工”的主张。审判庭指出:“被告单方面决定了以‘既有劳动关系中断’为内容的转为正式员工方案,并告知拟转为正式员工者‘如不在期限内提交辞职书,将视为不同意’。因此不能认为A某等拟转为正式员工者是基于自由意志提交辞职书”,“即便工会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工转为正式员工协议’,也不能据此认定工会对各个劳动者享有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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