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光集团前会长 Lee Hojin(61岁)就先父以他人名义持有、价值数百亿韩元的借名债权的所有权,对姐姐 Lee Jaehun(67岁)提起诉讼,并在一审中胜诉。


前泰光集团会长 Lee Ho-jin 图片由韩联社提供

前泰光集团会长 Lee Ho-jin 图片由韩联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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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27部(审判长法官 Son Seungon)在 Lee 前会长起诉 Lee 氏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判决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400亿韩元及其迟延损害金”,作出原告胜诉判决。


合议庭表示:“在开始继承时,原告并不享有单独继承的权利”,但同时指出:“被告未在除斥期间(自侵害行为发生之日起10年)内提起诉讼,原告遂以单独继承人的身份取得了完整的所有权”。


合议庭称:“若非原告只是将该债权暂时交由被告保管,则难以找到毫无对价就将该债权最终处分给被告的理由”,“被告未返还该债权,而是收取了该债权的本息,或将其处分给第三人,因此有义务支付债权本息及迟延损害金”。


本案所涉400亿韩元,是兄妹二人之父、先代会长 Lee Imyong 以他人名义持有的债权价值。1996年去世的 Lee 先代会长曾立下遗嘱称:“除女儿外,仅将财产留给妻子和儿子,如有剩余财产,则由遗嘱执行人、前会长 Lee Gihwa(Lee 前会长的舅舅)酌情处理”。


所谓“剩余财产”,是在此后十余年间检方对泰光集团的调查以及国税厅的税务稽查过程中暴露出来的。Lee 前会长在税务调查中写下确认书,称与此相关的实际所有人为自己,以他人名义取得该债权后并未出售,而是一直保管。泰光集团资金管理人于2010年前后将该债权交给了 Lee 氏,之后在2012年通过内容证明文件要求“返还”。



但 Lee 氏并未回应,Lee 前会长遂于2020年向 Lee 氏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在审理过程中,Lee 前会长一方主张:“根据先代会长的遗嘱,自己单独继承了该债权,只是暂时交由 Lee 氏保管”。相反,Lee 氏一方则抗辩称:“遗嘱无效”,债权属于自己,从未受托保管债权凭证。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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