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称,即便劳动组合以非法罢工方式使工厂停工,只要公司的销售额没有减少,就不能将罢工造成的损失转嫁给工会或工会成员。也就是说,如果在公司销售额出现下滑之前结束非法罢工,并通过事后加班弥补了此前不足的产量,那么很难认定存在因非法罢工导致的销售额减少和固定成本损失。
但最高法院忽略了一点:为弥补停工期间造成的产量损失而进行补生产时产生的电费等固定成本,以及本可从事其他作业却被迫放弃所产生的机会成本,判决中均未提及。判决认为,只要工会在罢工期间产生的销售损失等日后得以恢复,就可以免除非法罢工责任,这一点令企业难以接受。因为判决并未考虑,如果不存在因非法罢工而产生的额外作业,企业本可以获得的收益。最终,外界难免指出,最高法院的判断过于偏重于对非法罢工造成损失的事后修复。
如果按照这一判决逻辑,今后工会即便举行各种非法集会,也会出现可以规避相应损害赔偿责任的空间。只要在结束罢工后通过加班等方式弥补此前不足的产量,就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也没有明确给出因非法罢工造成的产量必须在何时之前完成恢复的期限。由于最高法院作出这样含糊的判决,今后下级法院势必陷入混乱。比如,若工会以数小时或数日为单位反复发动所谓“花招式罢工”,再在数月间逐步延长工作时间、一点一点恢复产量,那么围绕是否应就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同判决结果很可能层出不穷。
判决虽附加了一个但书,将证明“企业最终并未发生损失”的责任交由参与罢工的劳动者承担,但归根结底,最高法院事实上等于为非法罢工发放了“免责券”。在不对非法罢工本身进行限制、却仅免除工会损害责任的判决,将会起到煽动罢工的效果,这一担忧在企业现场已广泛出现。韩国经营者总协会表示:“为弥补不足的产量,不可避免会发生特别加班费等额外成本,而这些全部都落在本就是受害方的公司身上。”
罢工是劳动者可以行使的正当争议行为,但非法罢工不应得到容忍。令人担忧的是,本次最高法院判决是否等同于将一把“非法罢工的作弊钥匙”交到劳动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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