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为转送患者紧急驾驶救护车,不能认为其违反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


这是救护车司机A某(34岁·男)在其刑事审判中,辩护人所提出的主张。A某在执行公务时闯红灯通过路口,撞上了一名正在直行的摩托车驾驶人。但法院并未采纳救护车驾驶方的这一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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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于去年2月23日中午,在首尔铜雀区一处路口以时速约20公里闯红灯左转。当时他正鸣响警报器,准备载上一名患者并前往医院。


开始左转约5秒后,A某驾驶的救护车撞上了一辆依据信号从对向直行驶来的摩托车。摩托车驾驶人因骨折等严重受伤,被迫住院治疗约12周。


检方以“未尽到业务上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为由,指控A某构成《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上的过失致伤罪,将其提起公诉。


站上法庭的A某否认犯罪嫌疑。辩护人主张称:“很难认为被告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在信号方面负有停车义务,相反,是被害人怠于履行前方注视义务,才与救护车发生了碰撞。”


根据现行《道路交通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救护车和消防车等紧急汽车在紧急且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以不在红灯前停车。但同条第3款规定:“在此情况下,驾驶人应当特别注意交通安全通行。”


据法律界21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第10单独合议庭审判长Kang Minho部长法官,近日认定A某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


合议庭首先指出:“不能将《道路交通法》第29条第2款解释为‘对紧急汽车驾驶人一概免除义务性规定的适用’的意思”,并表示“如果行进方向上有行人通行,或有车辆交叉通行,那么理所当然应当停车”。同时称:“当时的救护车并不属于适用特例的紧急汽车,也不属于可以不按信号停车的‘紧急且不可避免的情况’。”


此外,合议庭还表示:“在行驶过程中,可能会对道路交通造成新的危险,因此,将救护车认定为紧急汽车所要求的‘紧急用途’必须从严判断。”并认定A某准备接载的患者并非处于急诊状态。综合考虑提出转送请求的人并非医务人员而是患者家属,最终目的地是疗养院等因素,法院认为,A某判断患者处于急诊状态的依据也不足。


合议庭指出:“即便遵守信号,所耽搁的时间也不过数分钟而已,并非为了不惜冒事故风险而必须闯红灯的那种紧急且不可避免的情况。”并批评称:“如果被告人当时仔细观察直行车道,本可以充分确认到被害人的摩托车。”



不过,合议庭同时补充表示:“考虑到被告人是基于符合紧急汽车要件的认识而驾驶救护车,以及未能发现前方救护车而继续直行的被害人过失也似乎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等因素。”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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