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若不改变判例 检方上诉之路难开启
“郑仁虐童案”判例变更申请亦被驳回

去年在釜山,一名二十多岁女性在回家途中遭到所谓“釜山回旋踢”案件的加害男性为实施强奸而施以无差别殴打,该男子在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近期已向大法院提起上诉。


但检方并未提交上诉状。尽管这一判决与检方在二审中曾求处的有期徒刑35年相比大幅减轻,但检方放弃上诉的原因在于,从法律上讲,检方不能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上诉。现行法律规定,只有被判处10年以上重刑的被告人,才能以量刑不当为由对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回旋踢”案件受害人A某近日在“请愿24”官网发布请愿,要求允许受害人直接提起上诉。她通过请愿表示:“加害人可以以量刑不当为由(上诉),为什么检察机关却不能以量刑不当为由(上诉)?”“难道所有国民在法律面前不是应当平等吗?对于变更后的罪名(强奸杀人未遂),难道连谈论量刑不当的机会都没有吗?”


A某表示:“到什么时候为止都要由受害者亲自去证明一切?”“为什么只有我必须走这样一条没有捷径、崎岖艰难的路?为何要获得一次平等的审判竟然如此困难?”


本月12日下午,在釜山莲堤区釜山高等法院举行的“釜山回旋踢案件”二审结束后,受害者在接受采访时流下眼泪。 联合新闻供图

本月12日下午,在釜山莲堤区釜山高等法院举行的“釜山回旋踢案件”二审结束后,受害者在接受采访时流下眼泪。 联合新闻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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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男性B某最初在去年10月的一审中仅被适用杀人未遂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但由于在受害人所穿牛仔裤上检出B某的DNA,二审中起诉书内容被变更为强奸杀人未遂。


虽然起诉书已变更,但受害人无法通过检方提起上诉。这是依据1966年2月大法院的判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3条第4号的规定,在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中,可以以量刑不当为由对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但由于该条款旨在保护被判重刑的被告人利益,因此仅允许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上诉。


换言之,作为案件加害人的B某,可以对20年有期徒刑判决不服,谋求减刑;但受害人A某却无法通过检方,以“加害人刑期过轻,应当判处更重刑罚”为由,提起量刑不当上诉。这也是她呼吁“请为受害人打开上诉之路”的原因。


对此,检方多次请求大法院变更判例,以便能够就量刑不当提起上诉。然而,大法院至今仍持续援引既往判例,使得旧有判断一直被沿用至今。


本月12日下午,在釜山莲堤区釜山法院综合大楼,回旋踢伤人案被告人A某在二审宣判中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后登上押解车。 [图片来源=联合新闻 提供]

本月12日下午,在釜山莲堤区釜山法院综合大楼,回旋踢伤人案被告人A某在二审宣判中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后登上押解车。 [图片来源=联合新闻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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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曾令众多市民愤慨的16个月女童郑仁儿童虐待案件中,二审对养母C某作出了减刑处理后,检方也曾请求变更判例并提起上诉。但大法院驳回了这一上诉,C某最终被确定维持二审所判35年有期徒刑。


当时大法院表示:“刑事诉讼法第383条第4号后段所规定的以量刑不当为由上诉的事由,是为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刑罚的被告人利益而设立”,“检察官不能以原审量刑过轻等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为理由,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上诉。”


大法院接着指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量刑不当上诉事由,根据解释只能为被告人利益而主张,我们此次判决在重申既有大法院判例立场的同时,对其理由作了相对详细的说明,这一点赋予本案判决一定意义。”



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首席研究委员Seung Jaehyun主张,有必要变更大法院判例。Seung研究委员表示:“就像‘回旋踢’案件中那样,即便检察官曾求处有期徒刑35年,最终却仅作出约为其一半的量刑判决,对于这类案件,也应当为检察官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上诉敞开大门,这既能体现受害者的声音,也是实现刑事司法正义的一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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