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丧失客观正当性的职务行为,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国家也必须向因违反朴正熙政权时期“紧急措施第9号”而服刑的前总统府市民社会首席秘书官 Kim Geoseong(64岁)赔偿精神损害。


违反“紧急措施第9号”被监禁…最高法院判决:国家须赔偿精神损害 View original image

大法院第3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Oh Seokjun)19日表示,推翻了此前驳回 Kim 前首席针对国家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一审、二审原判,并将案件发回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重审。


Kim 前首席因散发批判维新宪法的救国宣言书,被指控违反紧急措施第9号,于1977年10月被逮捕。他在被羁押状态下被移送审判,被判处有期徒刑及资格停止,服刑至1979年8月以停止执行刑罚的形式获释。此后,他申请再审,并于2014年5月最终被判无罪。


此后,Kim 前首席于2013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就紧急措施第9号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但诉求未获支持,理由是他已根据《民主化补偿法》于2006年领取了2625万韩元的补偿金。


旧《民主化补偿法》规定,只要受害人领取了补偿金,即视为已经成立诉讼上的和解,不得再向国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然而,宪法裁判所于2018年就该规定作出违宪决定。对此,Kim 前首席在宪法裁判所作出决定后的2019年2月再次向国家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中,争点包括:紧急措施第9号的发布行为是否构成公务员的不法行为;依据紧急措施第9号所实施的侦查及审判行为是否构成公务员的不法行为;以及消灭时效的起算点应当如何认定等。


一审、二审认为:“即便紧急措施事后被宣告违宪无效,紧急措施权的行使作为带有政治性的国家行为,并不构成总统对国民个体的民事不法行为。”



但大法院以去年8月全员合议体判决为基准,认为应当认定国家负有赔偿责任。合议庭判示:“从紧急措施第9号的发布到适用、执行的一系列国家行为,属于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怠于尽到客观注意义务,导致职务行为丧失客观正当性,因此对于由此引发的强制侦查以及被判有罪服刑的国民所遭受的损害,应当认定国家负有赔偿责任。”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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