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体部发布产业影响分析报告
“多年亏损累积的国内流媒体平台负担沉重”
vs “有望实现大量优质内容生产”
有研究结果显示,如果目前在国会讨论中的关于视频作品收益分配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导演、编剧等将最多可分配到1128亿韩元。
文化体育观光部和韩国著作权委员会于本月16日发布了对销售额适用2.5%费率来核算补偿金额的产业影响分析报告。根据该报告,以去年(广播以2021年为基准)为标准,视频作品最终提供方向著作权人支付的补偿金额规模为:电影约398亿韩元(电影院290亿韩元,视频点播等108亿韩元),广播约392亿韩元(地面波127亿韩元,收费频道265亿韩元),以及流媒体平台(Netflix·Wavve·Tving·Watcha)338亿韩元。
主导该研究的全通文化大学教授 Choi Bonghyeon 表示:“这将给多年亏损累积的本土流媒体平台带来相当大的负担”,但同时也解释称,“有望激发创作者的创作意愿、提高视频质量,从长期来看对视频作品产业产生积极影响”。
实际在说明会上,与会的电影导演方面主张:“如果国内外补偿金能够均等分配给创作者,创作活动将趋于稳定,从而可以大量生产优质内容。” 相反,流媒体平台方面则强调:“将会出现不再制作收益性较低内容等萎缩效应”,“必须探索在考虑流媒体产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目前提交至国会的《著作权法》修正案共有三件。由 Yoo Jeongju、Sung Iljong 议员提出的修正案内容为:当视频作品的导演、编剧等将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时,有权就最终向公众提供该视频的主体所获收益的一部分获得补偿。由 Lee Yongho 议员提出的修正案的核心则是:如果著作权人或表演者因转让著作财产权而获得的报酬,与著作财产权受让人利用该作品所取得的收益之间出现显著失衡,前者可以请求追加补偿。
欧洲遵循2019年引入的《欧盟单一市场著作权指令》。通过各成员国立法,保障著作权人或表演者在转让作品时获得适当报酬的权利。南美则通过依据法律或判例形成的实务惯例,向视频作品的利用行为支付补偿。美国和日本没有单独的法律制度,转而由创作者团体与视频制作方之间通过集体协商,分配视频作品利用所产生的收益。
文化体育观光部著作权局著作权政策科科长 Jang Gyeonggeun 表示:“我们正在慎重考量既改善创作环境恶劣状况,又避免加重流媒体平台经营困难这两方面的因素”,“今后将补充研究结果,以支持相关立法讨论”。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