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局指南存在局限
亟需由独立机构进行统一、系统管理
自今年起引入强化自律性的新会计准则IFRS17后,出现了保险公司夸大业绩的质疑。金融监管当局虽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在自主设定精算(会计)假设时应遵守的指导方针,但有意见认为仅凭这些仍不充分。由于目前主要依赖公司内部和外部的自我检验,因此有建议称需要设立独立委员会进行监督。
18日,保险研究院研究委员Noh Geonyeop通过《IFRS17与自律监管》报告作出上述强调。
今年实施的IFRS17规定,保险公司根据自行制定的标准评估保险负债并计算业绩。对未来预期的保险利润,起初要作为负债确认,随后在合同存续期间进行摊销并计入利润。由此,有观点指出,保险公司在设定实报实销医疗保险赔付率或无(低)解约扣除保险的解约率时,作出了有利于当期利润看上去更高的假设。
对此,金融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本月1日发布了基本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在评估负债和计算利润时不得任意为之。具体包括:▲实报实销医疗保险赔付金趋势(现金流出) ▲实报实销医疗保险续保保费调整(现金流入) ▲无(低)解约扣除保险的解约率假设 ▲高利率产品的解约率 ▲“用于确认保险损益的合同服务边际(CSM)摊销标准” ▲“用于确认保险损益的风险调整(RA)摊销标准”等内容。
尽管如此,Noh研究委员认为,这类指导方针仍存在局限。他表示:“关于保险公司负债评估的会计政策文件和精算方法书的编写、通过精算法人等强化外部检验等措施,并非行业共同标准,而是以公司自主及内外部检验为主”,并批评称:“为保障投保人、投资者等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信赖,有必要组建兼顾独立性、专业性和透明性的委员会。”他的说明是,应通过独立机构制定、审议和表决精算实务标准,并提升精算业务的专业性。
在海外,早在IFRS17引入之前就已运行独立委员会。以英国为例,财务报告委员会(FRC)通过设立精算标准委员会、制定精算标准、召开精算监管者论坛以及监督精算专业机构等方式,对精算假设体系进行全面管理。加拿大则由精算专业监管委员会(APOB)负责制定精算实务标准和管理精算师,并允许监管当局在必要时就精算实务要求变更或追加指引。
Noh研究委员表示:“目前虽然也通过韩国精算学会、寿险及财险首席精算师协商会等渠道实施自律监管,但为了实现系统化和一贯性的管理,仍需要独立委员会。”他强调:“以公允价值评估为基础的新保险会计制度,可能会放大保险业资本及利润的波动性,因此,为了制度的稳定落地和提升市场约束功能,有必要持续进行监测和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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