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不得向劳动者追究非法争议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罢工结束后产量已追回,难以认定损失”
与“黄信封法”争议焦点相连的判决…立法或将加速
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称,若因工会的争议行为导致工厂生产线停工并造成损失,公司不得向参与争议行为的个别工会成员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与以限制企业向罢工工会成员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为核心内容的所谓“黄色信封法”的争点相互交织,因而备受关注。随着最高法院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相当于承认了黄色信封法“应尽量限制劳动者对争议行为承担个别责任”的立法旨趣,预计将为黄色信封法的立法进程增添动力。
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主审法官 No Jeonghee)于15日在现代汽车针对公司内部外包工会(非正式员工支会)工会成员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上诉审中,撤销了认定工会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现代汽车称,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9日,金属工会现代汽车非正式员工支会占据蔚山工厂1、2号生产线,导致工序停摆278小时,公司因此遭受损失,遂提起诉讼。
此外,现代汽车还主张,因2013年7月非正式员工支会占据蔚山第三工厂,导致作业中断63分钟,公司蒙受损失,遂于2013年8月对参与罢工的工会成员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在与占据蔚山工厂1、2号生产线相关的案件中,一审认为,“占据工厂并使生产线停摆,超出了社会常识上可以容忍的限度,属于反社会行为”,判决工会成员向现代汽车赔偿其主张的20亿韩元全额损失。
此后,现代汽车对25名决定不再提起转为正式工诉讼的工人撤回了诉讼;二审则判决其余4人向公司支付20亿韩元及相应利息。
同时,在与占据蔚山第三工厂相关的案件中,一审以缺乏关于非法罢工的充分证据为由,支持了5名劳动者的主张。然而,二审认为,“劳动者作为共同不法行为人,应就违法争议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认可了现代汽车关于在其主张的作业中断期间发生相应固定成本损失的主张,并在适用50%责任限制后,判决5名劳动者合计向公司支付约2300万韩元,原告部分胜诉。
但最高法院认为,将决定并主导违法争议行为的主体——劳动组合,与个别工会成员等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一体视之,存在缩减宪法保障给劳动者的结社权和集体行动权之虞。
最高法院还认为,若因违法争议行为导致的停工损失中的固定成本部分,已在争议行为结束后通过追加生产等方式得到弥补,则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因产量减少所导致的销售额下降责任。
合议庭判示称:“对于个别工会成员等的责任限制程度,应综合考虑其在劳动组合中的地位和角色、参与争议行为的经过及程度、对损害发生的贡献程度等因素作出判断。”
合议庭同时判决指出:“若在争议行为结束后,结合产品特性以及生产和销售方式等因素,在不会导致销售额下降的相当期间内,通过追加生产弥补了因争议行为造成的全部或部分减产,则在无特别情况的前提下,在该范围内难以认定因停工而发生的销售额减少及相当于固定成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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