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初创企业投资,将引入“附条件股权转换协议”制度。同时,兼营创业企业家的风险投资公司所承担的双重义务也将得到解除。这是为初创企业和风险投资市场注入活力而进行的制度改革。
中小风险企业部13日表示,包含上述内容的《促进风险投资法》修正案已在国务会议上获批。附条件股权转换协议制度,是指针对难以评估企业价值的早期企业先发放贷款,在其进行融资、企业价值确定时,可以发行可转换债券并将其转换为股权。该制度的设计使得即便融资失败,投资者的本息也可以得到保障,从而引导投资决策更加容易作出。
此次修正案还解决了风险投资公司与创业企划者相关监管被重复适用的问题。对于兼营创业企划者与风险投资公司的主体,将分别适用的监管整合为一套规则,对投资义务及行为限制进行了调整。在“投资义务”方面,将原本要求向初创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40%的义务,放宽为只要运营至少1个以初创企业投资为目的的风险投资组合即可。在“行为限制”方面,将允许设立私募基金,或为并购目的而收购其他风险投资公司的股票。
此外,还为“附投资条件贷款”和“特殊目的公司”等投贷结合型风险金融工具提供了法律依据。“附投资条件贷款”是将低利率贷款与新股认购权相结合,为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特殊目的公司”则用于帮助风险投资组合筹措大规模投资资金。创业投资公司的名称也将变更为“风险投资公司”。修正案将于20日公布,自12月21日起正式施行。部长 Lee Young 表示:“引入先进的风险金融手法并放宽投资监管,将有助于缓解初创企业的资金困难,并成为为风险投资市场注入活力的契机。”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