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同虚设的集会噪音管制,漠视国民受害…须提高实效
每4名国民就有3人称“集会噪音影响日常生活”
借鉴海外案例 有必要引入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
针对集会时产生的噪音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市民不便日益加剧。现行相关法律以集会噪音的平均值作为执法标准,集会主办方则先制造超过标准的噪音,随后在一定时间内降低音量,以拉低平均值应对检查。因此,有意见指出,应借鉴海外案例强化监管。
现行《关于集会及示威的法律》(集示法)以集会噪音的平均值作为执法标准。然而,集会主办方往往先发出超标噪音,然后在一定时间内降低音量,以此降低平均值。对于人身攻击式诽谤或辱骂等噪音内容以及持续时间等,实际上几乎没有任何监管。
根据警察厅在2020年进行的民意调查,74.6%的本国国民表示,集会噪音对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损害。也就是说,每4名普通市民中就有3人因噪音侵害而饱受困扰。相反,日本、美国等海外国家只要违反一次噪音规定,就会立即受到监管,或在刑法中制定反映示威现场现实情况的噪音处罚条款,建立起具有实效性的对策。法律界一位相关人士表示:“英国等一直广泛保障集会示威自由的国家,近期也呈现出加强监管的趋势”,“现在是应当为保护普通市民的基本权利而审慎考虑引入适当监管的时候了。”
在美国纽约市,即便已经提交集会申报,如要使用扩音器,仍须向警方和主管地方政府另行申请按日计的单独许可。若示威持续多日,集会申报只需首次进行一次即可,但使用扩音器所需的噪音许可则必须每天更新。纽约警方在受理噪音许可申请时,每天收取45美元手续费,以防止滥用扩音器。此外,还会综合考虑前一日示威噪音情况和周边居民的不便程度,决定次日是否发放噪音许可。如使用未经许可的扩音设备,可能会面临设备被扣押或被处以罚款等制裁。
也有像美国路易斯安那州这样在刑法中明文规定噪音相关处罚条款的地方。该州将引发噪音的行为作出具体区分,一旦违反,即处以罚款或拘留等刑罚。在华盛顿特区,根据噪音管制法,禁止在商业区域产生超过日间65分贝、夜间60分贝的噪音。如违规行为持续,示威者可在现场被逮捕并接受刑事处罚。
在日本,多数地方政府规定,从示威现场向外10米处测得超过85分贝的噪音为“暴力性噪音”,即所谓“暴噪音”,从源头上予以禁止。只要违反一次,警方即可立即进行管制。如违规状态持续,甚至可以采取强制驱离、居家拘禁等措施。在神奈川等部分地方政府,还规定如使用扩音器,必须遵守“每次连续制造10分钟示威噪音后,中断15分钟”等强制性规则。
一直将示威管制维持在最低限度的英国,近期制定了《关于警察、犯罪、量刑及法院的法律》,新设了示威噪音监管条款。当示威噪音可能对周边机构的活动造成严重混乱,或有可能给附近市民带来重大损害时,警方可以介入。若违反,既可判处监禁,又可并处罚金,处罚力度较高。除此之外,德国通过《联邦环境污染防治法》将示威噪音与环境污染置于同一层面,对具体允许标准进行细化;法国则从申报阶段就强制要求提交针对附近居民的降噪对策等。这些海外国家早早就制定了防止无节制示威噪音、保护普通市民的对策。
目前国内的集示法被普遍评价为未能充分保护应与示威参与者权利同等受保护的普通市民基本权利。依据现行标准,在10分钟测量时间内的平均噪音超过65分贝(居住区标准),或在1小时内最高噪音标准85分贝被超过3次以上时,才可进行管制。因此,示威参与者往往先在5分钟内制造巨大噪音,再在剩余5分钟内降低音量以拉低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仅两次发出超标噪音,以此规避制裁。
大型企业办公大楼周边被认为是因示威噪音而受害频发的区域。示威方利用企业对舆论高度敏感的特点,以刺激性的方式进行示威,以期迫使对方接受其诉求。在现代汽车集团总部附近示威的A某,因过去与其所在销售代理店代表发生矛盾而被解除合同,却与总部无关地、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向总部方面提出复职要求,已持续10年进行伴随噪音的示威。
法院曾就A某的解雇认定公司不负责任,并指出A某部分表达已过度,对其行为加以制止。A某只是将法院指出的部分表述作了修改,把哀乐换成了运动歌曲,但此后仍然继续以企业员工和附近市民为“人质”进行示威。去年在瑞草区SPC大楼附近的工会示威中产生噪音后,附近居民打出写有“保障生存权”的横幅进行抗议。海特真露大楼周边的市民也曾提交请愿书,要求停止示威。
本届国会共提出了9项旨在强化噪音监管的立法议案,但讨论进展缓慢。一位专家指出:“对于过度且反复出现的示威噪音,应参考海外案例,在集示法修订上加快步伐,以便能够严格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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