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台] 要守护“国民安息之所”森林 也必须同步补偿林地主
美国哈佛大学生物学系教授Edward Wilson于1988年出版了题为《生物多样性》的著作,为生物多样性成为全球自然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作出了贡献。
此后,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地球环境首脑会议上,通过了为在地球层面维护生物多样性而制定的《生物多样性公约》,2005年联合国又发布了《新千年生态系统服务评估报告》。
报告指出,尽管生态系统服务是提升人类幸福、生活质量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需生态功能和效益,但全球约有60%的生态系统服务已经遭到破坏。同时,报告还要求,为了持续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必须制定科学的研究方案和国际性的共同管理方案。
在我国拥有的自然资源中,在提供生态系统服务方面发挥最大作用的资源是森林。在我国,森林不仅是单纯的自然资源,还承担着国民心灵栖息地的角色。与此同时,私有林林地主为了维持森林的公益功能,不仅要自担费用和付出努力,还要承受诸如禁止采伐等行为限制。然而,真正对森林(私有林)所有者本身抱有关注的人却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多。
为了解决生态系统服务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不一致时产生的问题,出现了生态系统服务支付制度。通俗地说,生态系统服务支付制度就是由消费者向生产者支付费用的制度。
费用的支付有时由消费主体直接支付,有时由国家代为支付。但当生态系统服务的消费者是不特定多数国民时,一般由国家来支付。
我国也在2021年通过《生物多样性保全及利用相关法律》的修订,引入了生态系统服务支付制度。该法规定的生态系统服务支付制度,是向居住在国立公园等森林保护地区的居民和土地所有者在开展生态系统服务保全及增进活动时支付补偿费用。
然而,仅在通过签订合同实施特定活动时才支付费用,这一点在实质上使该制度在概念上局限于对保全活动本身的补偿,而不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
为弥补这一局限,生态系统服务支付制度应当超越对活动的补偿,建立一种体系:只要土地所有者不将相关土地转作他用,而是以向国民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方式予以保全,也可以获得补偿。
国立森林科学院发布的数据显示,以2020年为基准,我国森林每年具有259万亿韩元的公益价值。相当于国民人均每年享受499万韩元的公益性森林惠益。
然而,与全体国民均衡享受森林公益性惠益不同的是,拥有我国67%森林面积的私有林林地主在私有财产开发方面受到限制,这就为国家代表国民向林地主补偿其提供森林生态系统服务的费用提供了正当性。
为此,国会也以“森林公益价值保全支付制”之名提出了《森林保护法》修正案。为了使我国国民今后能够持续享受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必须对长期以来在开发中被边缘化的林地主进行补偿,同时也需要政府作出积极努力。
Oh Choonghyeon 东国大学生物环境科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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