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小区内一名30多岁男子透过窗户窥视与自己住在同一公寓的20多岁女性住户室内、翻找其快递箱,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该男子原本因住居侵入强奸罪处于缓刑期间,其行为被感到不安的受害人安装在门外的闭路电视(CCTV)拍下并曝光。


光州地方法院刑事第9单独合议庭首席法官 Lim Youngsil 于11日表示,以违反《关于惩治跟踪犯罪等的法律》嫌疑被起诉的A某(36岁,男),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


(本照片与正文内容无直接关联) [图片来源=Pixabay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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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因自2021年9月至11月期间跟踪居住在光州西区某公寓的20多岁女性B某而被起诉。他曾在B某家门外走廊透过窗户窥视室内,或在玄关门前徘徊5至10分钟,还翻找受害人的快递。


同年10月,他持续盯着受害人安装的CCTV和门锁,大约两周后又在受害人家门口徘徊,观察屋内情况。感到极度不安的B某向警方报警,最终搬离了原住所。


调查结果显示,A某在犯下本案时,正处于因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住居侵入强奸)而被宣告缓刑的期间。


A某辩称,自己是为了抽烟才走到受害人家门前,此前快递曾被送错,所以顺便查看一下,否认相关嫌疑。A某与B某互不相识。


A某一方在审理过程中主张,“仅仅是守在受害人家门前观察其住宅的行为,并不构成跟踪行为”。


法院未采纳A某的主张。


法官 Lim Youngsil 表示:“《跟踪处罚法》立法旨在从犯罪发生的初始阶段起就保护受害人,防止跟踪行为进一步演变为更加严重的犯罪”,“在《跟踪处罚法》中,所谓‘守候、窥视的行为’的对象,并不必然限定为对方本人(自然人)。”


他接着指出:“受害人提交的CCTV视频及证言具有较高可信度。受害人在不知道A某是谁的情况下,很可能感受到相当程度的不安和恐惧。其在因性犯罪处于缓刑期间又实施本案行为,罪责亦不轻。综合考虑本案行为共发生4次、除守候观察住处外未进一步发展为更为积极的跟踪行为等一切量刑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跟踪处罚法》第2条,“跟踪行为”是指“违背对方意愿,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对方或与其同住者、家属实施一定行为,从而使对方产生不安感、恐惧感的行为”。



《跟踪处罚法》对多种跟踪行为作出列举,包括:▲接近、尾随或堵截他人行进路线的行为 ▲在他人住所、工作单位等日常生活场所或其附近守候、窥视的行为 ▲通过邮寄、电话、传真或信息通信网络,使物品、文字、话语、符号、声音、图画、影像、画面等到达对方的行为 ▲直接或通过第三人使物品等到达对方,或在其住所等或其附近放置物品等的行为 ▲毁损住所等或其附近的物品等行为。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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