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邱地方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申请

因强盗杀害3名女性而被关押在监狱的一名死刑犯,以“监狱收容空间狭小,导致自己承受极度压力”为由,向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最终败诉。


8日,大邱地方法院西部支院民事第17单独合议部法官Hwang Yongnam,在死刑犯Jo某(47岁)以强盗杀人罪等被判处死刑后,针对政府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2020年10月,Jo某向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支付约4900万韩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其迟延损害金。


他主张称:“自2006年8月14日起被关押在全州、光州、大邱监狱期间,由于每人不足2.58平方米的收容面积,无法享有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最低限度生活。”


称自己“因极度压力而遭受抑郁症和睡眠障碍等精神及肉体损害”的Jo某,要求国家支付约4900万韩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迟延损害金。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

合议庭表示:“仅凭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且并无其他证据足以支持该认定”,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Jo某于2006年在江原道春川绑架了正在驾驶小轿车行驶的女性等2人,抢走财物后将其杀害并秘密掩埋,并在春川和全罗南道光州杀害共3名女性,因涉嫌上述犯罪被起诉,后被判处死刑,目前正在服刑中。


现行法下矫正设施无每人收容面积具体标准

依据现行法律,对于矫正设施中每名在押人员的收容面积,并无具体标准。


但《刑罚执行及被收容人待遇相关法律》第6条第2款规定:“矫正设施的居室应配备适当水平的空间以及采光、通风、取暖等设施,使被收容人能够健康生活。”



所谓“居室”,是指被收容人睡觉和生活的房间。按照法务部的例规,多人室的收容定员计算标准为每2.58平方米收容1人。但这一例规仅属公务员的工作指引,对外并不具有拘束力。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