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三大运营商垄断,与其培育第四运营商不如优先扶持廉价手机业务” View original image

在政府计划于本月月底发布以活跃廉价手机(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MVNO)和引入第四家移动通信运营商为核心内容的通信市场竞争促进政策方案之际,有观点指出,为了真正激活竞争,与其勉强发掘第四家移动通信运营商,不如加强对廉价手机运营商的政策支持。


公共媒体研究所室长 Park Sangho 7日在国会举行的“探讨促进合理通信市场竞争方案”座谈会上表示:“从现实来看,引入第四家移动通信运营商并不容易”,“因此必须强化廉价手机的竞争力,并思考为此需要哪些政策。”


Park 室长称:“目前廉价手机政策是为了解除移动通信市场的寡头垄断、激活通信竞争、减轻家庭通信费负担以及实现中小企业共生而推进的,但其实效性正受到质疑”,“有必要优先推进延长廉价手机批发提供义务期限,以及为实现合理价格竞争而修改与批发费用相关的公告等措施。”


Park 室长以廉价手机运营商难以独立获取用户的国内现实作为加强政策支持的依据。他强调说:“在国内,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是在移动电话市场已经饱和(以2010年为准,普及率为102.7%)的情况下引入的,因此不可避免地要与移动网络运营商(MNO)展开直接竞争”,“考虑到这种情况,判断需要一定程度的制度性支持。”


学界也认同廉价手机对降低家庭通信费作出了较大贡献。东国大学经营学系教授 Yeo Joonsang 表示:“从市场竞争层面看,廉价手机的作用相当大”,“政府和国会有必要从进一步培育廉价手机的角度来谋求支持方案。”


崇实大学教授 Yoo Sungjin 也补充称:“为了使廉价手机能够与三大移动通信公司竞争,政府有必要在政策上予以照顾,使得不仅中小·中坚企业的廉价手机,而且大企业系廉价手机也能够持续适用无线电使用费减免。”


也有意见认为,廉价手机运营商应当独立提升自身竞争力。廉价手机运营商的根本目的不仅是价格竞争力,还在于在实质性的通信市场中激活竞争,但有批评指出,廉价手机运营商在自生努力方面有所不足。


Openroot 研究委员 Kim Yonghee 指出:“有必要思考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是否具备持续性。除大企业子公司之外,是否存在具有竞争力的运营商,令人存疑”,“除推出期待三大通信公司照顾的服务构成外,并不清楚中小运营商还在做哪些准备。”他接着表示:“在没有以廉价手机运营商自身投资为前提的情况下给予政策性支持,我认为存在勉强之处。”


对于上述观点,韩国廉价通信运营商协会副会长 Hwang Sunguk 诉苦称,制度性限制带来了困难。Hwang 副会长表示:“目前廉价手机运营商大多采取单纯再销售方式,因此竞争力薄弱,也没有能够打造并销售自主产品的运营商”,“为了使廉价手机服务得以持续维持和成长,有必要删除在《电气通信事业法》附则第2条中规定日落条款的批发提供义务条款。同时,还应在公告中对包月资费的具体批发费用测算方式予以明文化。”



对此,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通信竞争政策科长 Kim Junmo 表示:“在最初推进廉价手机政策时,虽然也有降低家庭通信费的目的,但也充分考虑了让其发挥能够与三大移动通信公司竞争的一种‘鲶鱼’角色,即从激活竞争的角度加以考量”,“只是廉价手机通过0元资费等在降低通信费方面虽有部分贡献,但在激活竞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本月末预定发布的通信竞争促进方案中,将对相关部分进行审查和讨论。”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