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表示,取消现行法律中将死刑执行时效规定为30年的内容的《刑法》修正案已于5日在国务会议上获通过。
该修正案将在本周内提交国会。如果修正案在国会也获通过,那么《刑法》中关于自死刑宣判后满30年即免于执行的条款将被删除。修正前已被判处死刑且30年时效尚未届满的案件,即目前正在服刑的死刑犯,也将被追溯适用新规定。
现行《刑法》第77条和第78条规定,自死刑判决确定后,如在30年内未执行,则刑罚时效完成,被告免于执行。该条款几乎已形同虚设,但随着我国自1997年12月以后未再执行死刑,这一问题重新引发关注。
1993年11月,因现存建筑物放火致人死亡罪等嫌疑被最终判处死刑、成为在押时间最长的死刑犯的元某,将于今年11月服刑满30年,围绕其死刑是否因此免予执行一度引发争议。
法务部相关人士就修正案表示,这是为了在法律中明确排除对死刑确定者适用时效,从而防止死刑执行出现空白。
该人士还补充称,对于杀人罪等可判处死刑的犯罪,已经在2015年废除了公诉时效,但对经判决最终确定的死刑犯,其执行时效却仍然保留,有必要纠正与公诉时效制度之间的不平衡。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