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最终敲定完善CFD监管方案
提高CFD信息透明度并消除监管套利
3个月内限制个人投资者新开CFD交易并整顿监管
今后,如无股票、高难度衍生结合法证券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资经验,将不得使用差价合约交易(CFD)。由于此前CFD投资资格门槛较低,被指助长了个人投资者的盲目投资,金融当局因此进一步强化投资资格要求。另外,还将提供CFD余额信息及实际投资者信息,使个人能够确认自己通过CFD进行了多大程度的杠杆投资。
30日,金融委员会、金融监督院、韩国交易所和金融投资协会表示,已最终敲定《差价合约交易监管补完方案》,并将大幅修订相关监管规定。由于确认CFD被Ra Deokyeon团伙用作股价操纵工具,当局拟弥补监管漏洞,从源头上阻断不公平交易行为。
首先,在CFD监管补完工作完成之前,今后3个月内将限制个人投资者新开CFD交易。Kiwoom、Kyobo、三星、Korea Investment、Shinhan Investment等证券公司已在公司层面暂停CFD交易。待系统和内部控制体系补强完成的证券公司,将依次恢复CFD交易。
监管补完方案可概括为三大方面:▲提升CFD相关信息透明度 ▲消除与信用融资等制度之间的监管套利 ▲强化个人专业投资者认定条件。首先,将加强CFD信息披露,对实际投资者为个人却在形式上被标示为外资或本土证券公司的情况进行纠正,以防止误导投资者。同时,仿照信用融资余额披露制度,要求按个股及CFD整体余额进行信息披露。并将在交易所TR(交易报告)项目中增加投资者的实际信息,用于市场监测。
为消除制度间监管套利,将把40%水平(最大杠杆2.5倍)的最低保证金率监管常态化,并把CFD纳入证券公司的信用提供额度之内。证券公司信用提供额度需控制在净资本100%以内,而CFD额度将被计入其中。此外,将在行业自主制定的风险管理示范准则中纳入CFD,规定按个股设定限额、强制平仓标准,以及根据投资者差异化设定保证金率和交易限额等。金融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也曾建议在CFD投资中设定个股限额,但并不能作为实施制裁的依据”,“相关内容纳入示范准则后,将成为可向证券公司追责的依据。”
同时,还将修改《资本市场法》,规定在通过CFD进行卖出时,实际投资者同样要接受空头头寸申报及限制参与增发等监管措施。此举反映了外界担忧:投资者可通过CFD间接卖出,从而规避空头头寸申报和限制参与增发等监管。
最后,为获得个人专业投资者资格,必须以面对面方式开立账户。取得资格所需的资产等条件与现行相同,但将在指定阶段强化对投资者意愿的确认和核实。如证券公司未能每两年核查一次个人专业投资者是否仍符合条件,将依据《金融投资业监管规定》被处以不超过5000万韩元的罚款并受到行政处罚。同时,所有诱导个人申请专业投资者指定的劝诱行为也将被禁止。
包括CFD在内的场外衍生品投资者资格将另行设立,更为严格。在已取得个人专业投资者资格的人当中,只有在股票或衍生品、衍生结合法证券等高风险金融产品投资的月末平均余额达到3亿韩元以上者,才可交易CFD等场外衍生品。此前,即便仅投资于收益证券(ELS)、债券、基金等低风险产品,只要月平均余额达到5000万韩元以上,就可以使用CFD;而今后则强调必须有投资于可能发生超过本金损失的产品的经验。
金融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现行条件测算,这一新要求适用于现有个人专业投资者中的约22%,CFD投资势必会受到明显压缩”,“一旦个人专业投资者丧失资格,除既有持仓外,将被禁止新投资场外衍生品。”他还补充称:“随着投资者保护力度加强,个人也应认识到,被指定为专业投资者意味着其将进入制度性保护装置无法覆盖的领域。”
另一方面,金融委员会计划在今年第三季度内(8月前)完成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电子系统的调整,并完成《资本市场法》修正案的提交以及《金融投资业监管规定》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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