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因“事由不明确且剥夺申辩机会的重处分属不当”这一劳动委员会裁决被最终确认、从而取消对员工处分的光州广域市光山区设施管理公团,又一次对所属员工作出了“免职”这一重处分决议。对此,当事员工称这是为逃避责任而进行的“猎巫式”处分,自己极为冤枉,工会也预告将强力应对。


光州光山区设施管理公团员工被免职…工会预告强硬应对 View original image

24日,据光州光山区、设施管理公团及工会等方面消息,公团已决定对A科长作出“免职”这一重处分。光山区以其违反“诚实义务”为由,向公团要求作出重处分决议,公团接受了这一要求并作出决定。


公团认为,A科长在就B本部长处分召开人事委员会的过程中,向负责监察业务的职员下达了将处分量定为“记过减薪1个月”的不当工作指示,并在人事委员会上主张为被处分对象辩护及处分量定的正当性,作为人事委员会干事从事了无权行为,属于玩忽职守。公团还认为,A科长阻挠了对B本部长记过减薪1个月处分的执行。


结果,公团认定,A科长在起草审议资料时有要求虚假记载、在担任当时人事委员会干事期间存在滥用职权,以及对决议内容的执行进行阻挠,主观故意明显,违纪程度严重,因而决议给予“免职”处分。这是在免职、解职、降级、停职、减薪、警告等处分中级别最高的一档。


对此,A科长表示十分委屈。其解释称,自己当时虽确系担任负责人事、处分、监察、劳务等工作的沟通创新组部长,但基于“监察应当独立”的信念,在审议资料的撰写上,除对错别字进行审查外,完全未予干预,而是让负责监察业务的职员独立、按照自身判断进行撰写。


他表示,影响处分的所有内容均由公团理事长和业务负责人决定,关于处分量定事项,则是在获得光山区政府法务支援科协助后作出的决定。


对于“虚假将处分量定写成减薪1个月,并向人事委员会要求处分”这一部分,他表示:“关于审议资料,是由负责人多次向理事长报告、修改后形成最终稿的”,“当时在人事委员会结束后,我曾询问负责人为何要具体标明‘减薪1个月’,但对方只是含糊其词,没有正面回答。”


他接着补充说:“当时理事长正处于不喜欢B本部长的时期,根本不可能听我说什么,我去要求职员和理事长把处分定为减薪1个月,这在现实中真有可能吗?”


他还反驳称:“我在 人事委员会上所发表的内容,仅是对委员们提出疑问的补充说明而已”,“如果我真是为B本部长辩护并主张其处分正当性,委员们会袖手旁观吗?”


此外,他表示:“在被问及‘对象人未出席申辩’的原因时,我说的是‘事实上问过他们本人,他们觉得有点丢脸’,我只是如实说明情况,不明白为何会被说成是在为处分对象辩护”,“处分量定具体为(减薪1个月)是负责人和理事长决定的,为何仅仅因为我进行了中间审批,就要背上‘侵害人事委员会决议权独立性’这样的罪名?”


对于“阻碍执行对B本部长记过减薪1个月处分”的指控,他也予以反驳。


A科长表示:“当时是在理事长特别指示下,启动了对公团各项规章进行全面审查的规章修订工作专案组(TF)期间,我在向理事长报告后,起草了‘处分对象后续制裁保留公文’”,“在起草该公文的过程中,我从未向负责劳务的职员下达不当工作指示。”


A科长计划就“免职”这一重处分,向全罗南道地方劳动委员会提出不当处分救济申请,综合工会也将与其进行联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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