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法院许可,对一切诉讼行为作出概括性准许”

关于成年监护人的诉讼行为,如果已经取得法院许可,则无需另行许可即可进行相关诉讼,这是最高法院首次作出的判断。


最高法院:“成年监护人经法院许可后,可进行一切诉讼行为” View original image

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Jo Jaeyeon)于21日表示,驳回了A某家属在医疗事故诉讼中提出的再审申请。


A某于2015年11月因医疗事故失去意识后一直未能恢复,A某及其家属遂起诉医院。


法院指定A某的配偶B某为其成年监护人,并附加条件:在进行“诉讼行为及为此委任律师的行为”时,须事先取得法院许可。


医疗事故诉讼最终以医院向A某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A某一方支付拖欠的治疗费和病房费后出院而告终。但B某对诉讼过程提出异议,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B某主张,因其实施了未经法院许可的诉讼行为,故应当重新审理案件。其仅就上诉审相关的诉讼及律师委任获得了法院许可,而在上诉审中应对医院的反诉,以及对上诉审判决不服而提起上告,均属未经法院许可实施的行为。


在再审中,争议焦点在于:当法院在开始成年监护时规定成年监护人的诉讼行为须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就对反诉的应诉以及对反诉部分判决提起上诉,另行取得法院的许可。


最高法院认为,对成年监护人诉讼行为的法院许可,应理解为除撤回起诉、和解等部分特别事项以外,对一切诉讼行为的“概括性许可”。


同时,最高法院认为可以类推适用《民法》第95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56条。《民法》第950条规定,监护人在进行包括诉讼在内的特定行为时,如有监护监督人,应取得其同意。《民事诉讼法》第56条则规定,即便在此情形下,除撤回起诉、和解等部分行为外,大多数诉讼行为可以在未获监护监督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合议庭判示:“如果法院已对本诉的提起作出许可,那么,对于本诉进行中提起的反诉的应诉,以及对反诉请求部分判决的上诉,也应当认为可以在无需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实施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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