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院:履行自律协约给予“激励”
放宽各行业信贷额度遵守义务
为推进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互助金融机构领域的房地产项目融资(PF)及联合贷款项目的正常化,自律协约机制将启动运行。若该两类机构对PF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将在一定期限内放宽信贷集中度等限额监管,并灵活适用资产健全性分类标准。
金融监督院21日表示:“包含对专门信贷机构和互助金融机构单独项目进行正常化支持方案的自律协约,将于4月正式启动运行”,并称:“为确保自律协约顺畅运作,将制定激励措施,为PF及联合贷款项目的结构改善营造良好环境”。
通常情况下,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联合贷款多由同一互助组合之间参与,且存在大量由储蓄银行、专门信贷机构和互助金融机构组成贷款团的小规模单独项目。金融监督院计划,先行启动反映这一特点的个别自律协约,对房地产PF及联合贷款项目提供支持。与此分开,对于有多家金融机构参与的项目,将通过“全金融圈PF贷款团运营协约”予以支持。关于新村金库方面,也已与金融监督院协商制定了自律协约,计划于4月内实施。
本次自律协约写明了支持对象项目的选择与运营方式,以及项目支持方法。首先,将在债权专门信贷公司或债权组合之间组建自律协商体,启动项目共同管理程序,并对中止、终止决策及支持方案等进行审议和表决。
在项目支持方法方面,将在利害关系人损失分担原则下推进债权调整,调整方式包括展期、减免本金、减免已发生利息、下调利率、债务承接及债转股等。新增资金支持原则上按债权专门信贷公司或债权组合既有参与比例分担,并计划通过制定激励措施,使新增资金享有最优先受偿权。
金融监督院将提供多项与协约履行相关的激励措施,确保此类自律协约在一线顺利运行。首先,按行业划分的信贷集中度限额遵守义务将暂时(6个月)放宽。此前,专门信贷金融公司只能在房地产PF风险敞口不超过信贷类资产30%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互助金融组合则只能在房地产行业、建筑行业联合贷款分别不超过全组合联合贷款余额的三分之一、合计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范围内发放贷款。
资产健全性分类标准也将灵活适用。对于经自律协约等表决通过的债权重组及新增资金支持项目相关信贷,在满足合同诚信履行等条件时,可上调资产健全性等级。
金融监督院还就自律协约履行制定了对任职人员的免责条款。即便经自律协约表决通过的债权重组及新增资金支持所涉及项目信贷发生不良,只要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将不予实施额外制裁。
金融监督院有关人士表示:“继3月实施储蓄银行自律协约之后,本次自律协约的实施,使得全体中小和面向普通民众的金融领域都具备了对房地产贷款风险进行前瞻性管理的基础”,“预计这将有助于项目正常化以及房地产市场的软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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