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店以外场所销售药品
光州地方法院判处罚金300万韩元

一名药师因应医生父亲的请求,在两年间未凭处方配药并在药店以外的场所销售药品,被判处罚金。


据联合新闻社16日报道,当天光州地方法院刑事第9单独合议庭(审判长 Lim Youngsil)以违反《药师法》罪名起诉的药师A某(42岁)为被告,宣判其罚金300万韩元。


A某自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在未凭医生处方的情况下,为21名患者共95次配制药品,并在未凭医生处方的情况下,向6名患者共13次销售处方药。此外,他还被控在20次交易中,向13名患者在药店以外的地点销售药品,因此被移送审判。

照片为光州地方法院全景

照片为光州地方法院全景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悉,A某以其身为医生的父亲经营的医院患者及其家属、熟人为对象,实施了上述行为。



合议庭指出:“一般药品和处方药应当根据医生处方进行配制,并在药师管理、指导下安全用药,为此《药师法》将药品销售场所限定为药店。结合本案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和次数等情况来看,其犯罪情节并不轻。”随后就量刑理由说明称:“考虑到A某承认并反省犯罪行为、无前科,以及结合患者居住地点和年龄等情形,对其作出量刑判断。”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