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银行定期股东大会报告内容
修改违反银行定期股东大会报告义务时罚款标准
就《银行法施行令》修正案进行立法预告
金融监管当局决定推进一项方案,在将于5月启用的“换贷”基础设施中,于年底前纳入住房抵押贷款(房抵贷)。9日,在首尔钟路区政府首尔办公大楼金融委员会走廊内,相关人员正忙碌穿梭。金融监管当局表示,将构建一款可以一目了然比较金融圈贷款利率并便捷置换的换贷平台,旨在减轻房抵贷利息负担。照片=记者 尹东柱 doso7@
View original image金融委员会决定细化银行在部分业务关闭及业务转让·受让时须取得许可的判断标准。同时,将进一步明确银行必须在定期股东大会上报告的事项内容,并调整银行违反定期股东大会报告义务时处以罚款的标准。金融委员会于9日就《银行法施行令》修正案发布了立法预告。
第一,需制定具体标准,规定当银行关闭营业中具有重要性的部分,或进行转让·受让时,必须取得金融委员会的许可。
2021年韩国花旗银行关闭零售金融业务时,金融委员会依据现行《银行法》认定,对银行业务的全部终止营业须取得金融委员会许可。但对于部分终止营业是否属于许可对象则难以认定,因此未能就零售金融业务的关闭启动许可程序。
考虑到对银行业务的部分终止营业也有必要取得金融委员会许可,今年3月修订的《银行法》规定,对“由总统令规定的重要部分”的终止营业,也必须取得金融委员会许可。“重要部分”的具体标准则授权在《银行法施行令》中予以细化。
在营业转让·受让方面,现行《银行法》规定,对“由总统令规定的重要部分”须取得金融委员会许可。《银行法施行令》目前将“重要部分”界定为固有业务及兼营业务的一部分,相关规定也将同步进行制度完善。
也就是说,拟对现行《银行法施行令》中有关转让·受让的“重要部分”标准不够具体,以及附属业务部分的转让·受让不属于金融委员会许可对象等问题进行整理和修订。
本次《银行法施行令》部分修正令,将对部分终止营业时“由总统令规定的重要部分”予以细化,明确为:按资产额、总利润计算,占整体10%以上的营业部门。
同时,鉴于部分终止营业与部分转让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对于营业转让的情形,也将制度化为:若拟转让的营业部门按资产额、总利润计算占整体10%以上,则须取得金融委员会许可。
另一方面,在营业受让的情形下,除资产额和总利润标准外,如拟受让的负债额占负债总额的10%以上,也须取得金融委员会许可。
第二,将具体化银行必须在定期股东大会上报告的事项。现行《银行业监督规定》要求,对单笔贷款及支付担保支持金额在100亿韩元以上,并在该会计年度内新发生债权重组的企业,银行须在定期股东大会上报告该等企业的现况及对该企业实施债权重组的明细等若干事项。
今年3月,将规定银行定期股东大会报告义务的《银行业监督规定》第41条内容,通过《银行法》修订上升为法律层级。根据修订后的规定,银行必须在定期股东大会上报告“对由总统令规定金额以上的贷款及支付担保使用者,在该会计年度内新发生的债权重组现况”等若干事项。
据此,本次《银行法施行令》部分修正令,将“由总统令规定的金额”具体化为100亿韩元,与现行《银行业监督规定》的标准保持一致。
第三,将细化银行违反定期股东大会报告义务时罚款的适用标准。修订后的《银行法》规定,对于违反定期股东大会报告义务的银行,可处以不超过5000万韩元的罚款。通过修订《银行法施行令》,将罚款具体标准设定为不超过3000万韩元。
这是综合考虑到,现行《银行法》对可能对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金融事故的金融委员会报告义务及在互联网主页公示义务的违反行为,将罚款上限定为5000万韩元,而《银行法施行令》则将具体标准细化为不超过3000万韩元的做法。
《银行法施行令》修正案将自本月10日起至下月22日进行立法预告。随后,经法制处审查及国务会议、副总理会议决议等程序后,预计自今年9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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