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钱”纠缠分手情人构成跟踪骚扰,二审改判有罪…为何?
被警方警告后两天内联系63次
法庭:“超出社会通念可容许的范围”
一名60多岁的男子对分手的婚外情对象纠缠不休,反复要求其偿还交往期间借给她的钱,一审被判无罪,但在二审中被改判有罪。
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第1部(审判长 Sim Hyeongeun)1日表示:“以违反《关于跟踪骚扰犯罪处罚等的法律》及违反《道路交通法》的无证驾驶嫌疑起诉的A某(66岁),被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并被命令完成40小时的跟踪行为治疗项目。”
A某于2021年10月24日晚间和25日早晨,将车停在B某(40多岁)家附近的停车场内,等待B某。
25日上午,警方接到B某的报警出动后,向A某告知不得再联系B某。但在此之后约1小时起的5小时期间内,A某仍以“只要你把钱打过来,我就不再找你也不再联系你”等内容发送信息,并被指在此期间共联系63次,因而被诉至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A某无罪。理由是A某寻找B某的时间仅持续两天,且其发送的信息内容主要是要求B某偿还其代付的220万韩元信用卡款。一审认为:“A某的行为仅属出于要求受害人偿还债务的意图而进行的、非连续的一次性接触”,于是仅就无证驾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个月。
然而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二审合议庭认为,即便发送给受害人的信息内容涉及债务清偿,A某的行为也超出了社会通念上可容许的范围,因而认定其有罪。理由包括:在起诉书所载犯罪日期之前,他已经违背受害人意愿接近或联系受害人;案发当日联系次数高达63次并不少;即便在受到警方警告之后仍继续联系。此外,案发当时他已经大致掌握受害人住址,依法行使救济手段并不存在实质障碍,这一点也被作为有罪判断的依据。
不过,合议庭同时指出:“A某犯罪动机中也包含行使权利的因素”,因此在维持原审4个月有期徒刑的同时,追加了跟踪行为治疗项目的履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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