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适用的违宪不合宪决定

宪法法院作出判断,认为《家族关系登记法》中规定“婚姻存续中的女性与非丈夫的男性之间所生婚外子女的出生申报只能由生母提出”的条款不符合宪法。


但为防止在作出单纯违宪决定时可能引发的混乱,宪法法院作出“违宪但暂时有效”的宪法不合致决定,在法律于2025年5月之前完成修订前,暂时维持该法条的效力。


首尔钟路区齋洞宪法法院。崔锡镇记者供图

首尔钟路区齋洞宪法法院。崔锡镇记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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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30日消息,宪法法院在近期审理由婚姻存续中的女性与他人所生的婚外子女及这些婚外子女的生父们提出的宪法诉愿案件时,就将婚外子女的出生申报限定为由生母提出的《家族关系登记法》第46条第2款,以及仅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才允许生父提出出生申报的同法第57条第1、2款,作出了全体裁判官一致意见的“宪法不合致”决定。但对于生父们就上述条款提出的宪法诉愿请求,宪法法院以8名(驳回)对1名(认可)的意见予以驳回。


在广义上属于违宪决定一类的“宪法不合致”决定,是指宪法法院在承认法律条款具有违宪性的同时,为避免若立即宣告该条款无效而引发的混乱,并让国会有时间进行替代立法,而在一定期间内暂时维持该法律条款效力的决定。本案中,宪法法院设定的法律修订期限为2025年5月31日。


宪法法院首先通过本次决定明确,“出生后即刻获得出生登记的权利”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同时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性质的独立基本权。


宪法法院表示:“出生申报是要求将与人的出生有关的事实记载在作为公簿的家族关系登记簿上的行为”,“出生登记是个体人格得以展现的第一阶段,也是形成和发展人格的前提,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不能在出生后立即完成出生登记,对于尚不具备独立行动能力的儿童而言,这种关系形成的机会可能会被完全剥夺。”


接着指出:“‘出生后即刻获得出生登记的权利’,是指在儿童出生后能够在其获得保护的最早时间点,将与儿童出生有关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国家可加以管理的体系中的权利,从而要求国家建立起使儿童作为一个人得以自由展现人格、并在父母和家庭等保护之下实现健康成长与发育的最低限度保护装置的权利。”


宪法法院认为,该权利的依据可在规定人的尊严与追求幸福权的宪法第10条、规定享有有尊严生活权的宪法第34条第1款,以及关于保障家庭生活的宪法第36条第1款等条文中找到。


宪法法院就有争议的条款判断称:“这些规定已逾越立法形成权的界限,不能认为其切实保障了获得出生登记的权利,因此侵害了作为在婚姻存续中的女性与非丈夫男性之间所生子女的婚外出生人——申请人们的‘出生后即刻获得出生登记的权利’。”


根据现行法条,婚外子女首先被推定为与生母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其丈夫的亲生子女,因此生父不能立即办理具有认领效力的亲生子女出生申报;而生母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为履行申报义务,必须冒着丈夫容易察觉其婚外关系的风险,因而被认为其履行申报义务的可能性较低。检察官或地方自治团体首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出生申报,但这并非义务,难以充分保护婚外子女。



不过,宪法法院认为,相关条款并未侵害生父的平等权。与仅凭分娩这一事实即可承认血缘关系的生母不同,生父与出生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有必要加以确认,而且生父有可能根本不知道出生事实,因此在生母与生父之间作出差别对待具有合理事由。对此,裁判官 Lee Sunae 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涉案条款因侵害作为生父的申请人们的家庭生活自由而属违宪,应当作出宪法不合致决定。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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