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作出决定指出,应当修改法律,使因侦查机关调查而被指为“事务长医院”而无法领取疗养给付的疗养医院,此后被确认并非事务长医院时,即便为时已晚也能获得给付。
据法律界29日消息,宪法法院将两家医疗法人的两件宪法诉愿案与大田高等法院提请的违宪法律审判合并审理后,全体裁判官一致认为,《国民健康保险法》第47条之2第1项中关于“〈医疗法〉第33条第2项”的部分与宪法不符。
“与宪法不符”是指在承认该法条具有违宪性的同时,为避免若立即宣告无效将引发的混乱,而设定期限在此之前暂时维持其效力的决定。宪法法院规定,如国会未能在明年年底前完成修法,该条款将失去效力。
提出宪法诉愿的两家医疗法人,其代表人和经营者因无资格开设医疗机构之人,以医疗人员或非营利法人的名义开设并运营事务长医院的嫌疑(违反《医疗法》)而被移送审判。
警方和检方向健康保险公团通报称,这些法人运营的医院已被确认属于事务长医院,公团遂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对疗养给付的支付予以保留。
《国民健康保险法》第47条之2第1项规定了公团可以保留支付疗养给付的各种情形,其中包括“侦查机关确认系事务长医院的情况”。
疗养给付支付被拒的两家医疗法人一方面分别提起要求撤销该处分的行政诉讼,另一方面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愿,请求确认导致疗养给付支付被保留的该法条违宪。某一法人的行政诉讼二审合议庭也依职权提请进行了违宪法律审判。
宪法法院认为,允许对事务长医院保留支付疗养给付本身是适当的。因为一旦支付给付,事后要追缴不当得利较为困难,因此这一手段的适合性可以得到认可。
但宪法法院同时指出:“《国民健康保险法》相关条款,仅以侦查结果确认系事务长医院这一事实为条件,就放宽了作出保留支付疗养给付处分的要件,却完全没有对在支付保留之后如被查明并非事务长医院时,应如何据此取消保留支付作出适当规定的立法规范。”
宪法法院还表示:“该条款意在排除无法追缴支付给事务长医院的疗养给付这一可能性,以此维护健康保险的财政健全性,但不能断言医疗机构开设者因此遭受的不利益轻于上述公共利益”,并称“未能实现法益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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