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意见:“难以得出具体且有用的处罚对象标准”
反对意见:“处罚条款与公共利益相比并不算过重”

宪法法院裁定,惩罚在集体供餐场所工作的营养师违反其职务的相关法律条款违宪。


23日,在首尔钟路区宪法法院,宪法法院长 Yoo Namseok 与宪法裁判官一同就座。照片=记者 Kang Jinhyung 提供

23日,在首尔钟路区宪法法院,宪法法院长 Yoo Namseok 与宪法裁判官一同就座。照片=记者 Kang Jinhyung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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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27日表示,在针对《食品卫生法》中关于违反集体供餐场所营养师职务时予以处罚的规定所提起的宪法诉愿审判案件中,裁判官以7比2的意见作出违宪决定。


持有营养师资格证的A某自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与多家幼儿园同时签订营养师合同,每家幼儿园每月大约只轮流上门一次,检查食堂供餐相关台账等。然而,现行《食品卫生法》规定,营养师应在集体供餐场所履行制定食谱、试餐及配餐管理等职务。所谓集体供餐场所,是指如单位食堂等一次性持续向50人以上提供食物的非营利供餐设施。


检方以A某未履行《食品卫生法》所规定营养师职务为由对其提起公诉。一审、二审及三审均认定A某有罪,判处罚金100万韩元。A某于2019年5月以《食品卫生法》相关条款违宪为由提出宪法诉愿,宪法法院认为“该条款存在范围过宽且不明确的问题”,因而作出违宪判断。


宪法法院指出:“职务履行条款对在集体供餐场所工作的营养师职务作出了概括性规定,而处罚条款所规定的处罚范围过于宽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断营养师职务范围的具体内容,但难以得出足以用来决定处罚对象的具体且有用的标准,也难以认为就此已经形成法院的既定判例。”



宪法法院接着表示:“依具体案件不同,何种情形下可视为营养师未履行职务履行条款所规定的业务,可能并不明确”,“处罚条款中所使用的‘违反’一词同样缺乏具体性和实用性,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中的明确性原则。”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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