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畿道为将道民损失降到最低,即使行政审判被驳回,也将执行停止期限延长30日。
京畿道行政审判委员会27日表示,将自下月1日起,把裁决书主文中的执行停止期限,由“至作出裁决时”为止,改为“自作出裁决决议之日起30日”,以此改善制度。
执行停止是指,在作出行政审判、行政诉讼本案判决之前,暂时停止对申请人作出的营业停业、许可取消处分等效力,以防止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一项制度。
截至目前,如果行政审判本案被驳回,即便对裁决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只要行政审判裁决书送达申请人,执行停止效力即告终止,在申请人获得法院作出执行停止裁定之前,处分效力会恢复,从而出现权利救济的空白期。
若将裁决书主文的执行停止期限延长为“自裁决日之日起30日”,则在法院作出执行停止裁定之前,能够给予申请人充足时间,预计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道民的权利与利益。
京畿道计划自下月1日起,对受理的行政审判案件开始适用上述变更方案。
京畿道行政审判负责人 Won Gongsik 强调称:“此次制度改善是通过延长行政审判处分执行停止期限,最大限度地厚实保护道民权利”,并表示“今后也将努力致力于切实维护道民的实际权利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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