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决赔偿6500万韩元损害赔偿金
驳回国家对二审判决的不服上诉

在5·18民主化运动期间进行最后一次市民军广播的Park某(64岁,女)获得国家赔偿6500万韩元的判决已最终确定。


1980年5·18当时投入锦南路的戒严部队  图片由联合新闻提供

1980年5·18当时投入锦南路的戒严部队 图片由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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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民事第二庭于22日就5·18有功者Park某针对国家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上诉审中,作出“国家应向Park某支付6495万韩元作为损害赔偿金”的最终判决。


Park某在大学就读期间,自1980年5月24日起,在戒严军最终镇压作战前,辗转全罗南道厅及光州市内,通过广播向市民传达事态。3天后的27日,她进行了最后一次广播:“戒严军在未与学生善后对策委员会协商的情况下正开进。让我们展现团结一致的光州市民的力量。”



此后,Park某被戒严军逮捕并移送法庭,以内乱附和执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5年后的2015年6月,经再审最终被判无罪。无罪判决确定后,Park某向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一审获认定的赔偿金额为1500万韩元,二审将赔偿金额增至6495万韩元。国家提出上诉,但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二审判决并予以最终确定。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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