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税最高税率应降至22%”……全经联向企划财政部提交税法意见书
建议进一步下调法人税率并扩大研发税额抵免比例
21日,全国经济人联合会通过征求会员公司及国内主要企业意见,近期向企划财政部提交了包含按9部税法分类、共106项课题的《2023年税法修订意见书》。
全国经济人联合会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下调法人税税率,▲允许将扩大继承税分期缴纳期限的修法内容追溯适用,▲废除对大企业亏损金结转扣除限额,▲扩大一般研究开发(R&D)税额抵免比例,▲在投资·共生协作促进税制的企业所得回流方式中纳入“向小股东分红”,▲提高业务用乘用车折旧费用计入成本的限额等。
我国法人税实行四档累进税制。去年通过的税法修订,将法人税税率按应税所得区间每档下调1个百分点(最高税率由25%降至24%)。全国经济人联合会认为,法人税率仅下调1个百分点,幅度有限,难以大幅提升企业全球竞争力,因而建议将最高税率由24%降至22%(含地方税由26.4%降至24.2%),并将应税所得区间由四档简化为两档。
全国经济人联合会还表示,被继承人的死亡属于继承人无法选择的情形,却因发生时间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分期缴纳期限,损害了纳税人之间税负的公平性。其主张,对目前正在分期缴纳中的继承税,也应追溯适用分期缴纳期限延长措施。
其还指出,在亏损金结转扣除制度中因企业规模不同而实行差别待遇并不合理。通过亏损金结转扣除制度所期待的效果,是帮助亏损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经营,从而维持税基,因此没有理由因企业规模而区别对待。同时建议废除亏损金结转扣除限额规定。亏损金结转扣除,是指企业发生亏损时,可将该亏损结转至下一课税年度(最多可结转15年),从应税所得中扣除的制度。目前除中小企业外,其他企业的结转扣除限额被限制在当期所得的80%以内(中小企业为100%)。
全国经济人联合会称,与主要国家相比,对主导民间研发的的大企业在税制上的支持不足,因此还建议将一般产业研发税额抵免比例,按大企业标准从2%提高至6%。研发税额抵免制度,是指企业将一定比例的研究与人力开发投资费用从法人税中抵扣的制度。按现行一般产业标准,税额抵免比例对大企业为0~2%,中坚企业为8%,中小企业为25%,实行差别适用。
此外,其建议将向小股东支付的分红纳入投资·共生协作促进税制的企业所得回流方式,以减轻企业不合理的税负,并同时建议将业务用乘用车折旧费用计入成本的限额,从现行每年800万韩元上调至100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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