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院的调解建议撤回针对赠与税征收的行政诉讼的纳税人,随后又对重新计算并征收的资本利得税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最终胜诉。法院认为,税务机关此次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处置是在申报期限届满后5年才作出,属于违法。

首尔瑞草区首尔行政法院。 金贤民记者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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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4部(审判长部厅长法官 Kim Jeongjung)近日在细胞治疗剂开发企业A公司创始人 Jung某对龙山税务署署长提起的资本利得税征收处置取消请求一审诉讼中,判决原告胜诉。


此前,因经营困难,A公司于2009年12月发行了面值总额80亿韩元的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券(BW)。发行当日,该BW全部售予金融公司;次日,该金融公司又将面值总额40亿韩元的新股认购权分离后出售给证券公司。同一天,Jung某以1.6亿韩元的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入了全部新股认购权。这些交易均在BW发行后两日内完成。


2012年3月,市场上出现A公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说法,其股价由1116韩元跌至733韩元。同年10月,Jung某行使新股认购权,取得A公司股票517万4640股,并在当年年底前将上述股票全部通过科斯达克市场场内卖出。


Jung某认为,在其取得股票的过程中产生了185亿9700万韩元的赠与收益,于是自报并缴纳了79亿4118万韩元的赠与税。税务机关也认为不存在问题。Jung某次年提起行政诉讼,称“只是买入了新股认购权,并非接受新股认购权的赠与”。


对赠与税征收不服之诉的一、二审认为,“Jung某通过迂回交易取得新股认购权,从而不当规避赠与税”,判决其败诉。鉴于新股认购权交易在短时间内完成,法院认为,充分掌握A公司内部信息的Jung某参与了新股认购权的买入过程。


最高法院则发回重审,要求重新审理和判断。最高法院指出,“Jung某取得新股认购权,是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各自基于经营目的自愿交易的结果”,并表示“不能认定存在向Jung某无偿转移财产或规避税收的目的”。在发回重审过程中,依据调解建议,税务机关撤销了赠与税征收处置,Jung某也撤回了起诉,诉讼由此终结。


2020年1月,龙山税务署重新计算并向Jung某征收约19亿3600万韩元的资本利得税。对此处置,Jung某再次提起诉讼。


审理本次资本利得税不服之诉的一审法院支持了Jung某的主张。合议庭指出,“(根据先前审判)因股票出售产生的收益应计入资本利得税课税对象”,但同时强调,“根据旧《国税基本法》,对于需要申报税额的国税,自税额申报书提交期限的次日起满5年之后,不得再予以征收”。


也就是说,由于Jung某的资本利得税最终申报期限为2013年5月31日,因此,从申报期限次日2013年6月1日起5年内,必须作出本案资本利得税征收处置,方为合法。


税务机关主张,“在先前审判中,已作出不得征收赠与税的判断并发生确定效力”,据此“除斥期间”(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也应延长,但该主张未获采纳。



合议庭解释称:“在最高法院作出发回重审判决后,发回重审法院依据调解建议,Jung某撤回了起诉,因此,并不存在与赠与税征收处置有关的确定判决。”税务机关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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