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儿童法违规量刑明显偏低
诱骗及非法拘禁指控成量刑关键变量
据悉,警方以涉嫌带走在江原道春川离家后失踪的小学生的罪名逮捕的50多岁男子为对象,又追加查明了2起余罪。该男子目前优先适用的罪名是违反《失踪儿童法》,但仅凭这一罪名,今后即便经过起诉和审判,最终确定的量刑预计难以达到实刑程度。
江原地方警察厅表示,对诱骗并非法拘禁小学生A某的56岁男子Kim某进行追加调查的结果显示,该男子于去年7月19日曾将初中生B某诱骗至其居住地所在的忠清北道忠州市一处工厂。警方还查明,Kim某在去年11月亦曾从江原道横城将另一名初中生C某哄骗至自己家中居住,后被警方抓获。
警方以违反《失踪儿童法》等嫌疑将Kim某拘留并移送检方。如果检察机关将上述案件并案起诉,Kim某今后6个月将以羁押状态接受审判。但仅凭这一罪名,法院在判决中是否会当庭将其收监,以及最终是否会确定实刑,目前尚无法断言。
现行《失踪儿童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向所属警察机关负责人报告而擅自保护失踪儿童,违反者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然而,实际在法庭上宣告的处罚水准明显偏低。
去年12月,蔚山地方法院对因违反《失踪儿童法》被起诉的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300万韩元。二人被控于同年1月6日在蔚山南区工业塔附近将离家出走的初中生受害者诱骗至附近一家汽车旅馆,并于当月8日前一直同住。审判庭当时指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保护离家出走的儿童,犯罪性质恶劣”,但同时酌情考虑了二人承认犯罪并反省等情节,最终判处罚金刑。
此前,全州地方法院群山支院于去年11月对另一名因同样罪名被起诉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该被告人在明知高中生D某离家出走的情况下,仍被控在自己住所与其共同生活近1年。该审判庭同样表示,“保护时间相当长,其罪责不轻”,但在量刑理由中称,“其承认犯罪并表示反省”。
有分析认为,各审判庭量刑忽高忽低的原因在于,缺乏作为量刑标尺的最高法院量刑基准。最高法院在制定量刑基准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发生频度等因素来确定优先顺序,而对于失踪儿童相关犯罪,由于并非高发犯罪,这一特点被反映在量刑基准的制定中。
据悉,警方除适用违反《失踪儿童法》外,还对Kim某一并适用了诱骗及非法拘禁未成年人等罪名。舆论普遍认为,Kim某的最终量刑水准,将取决于检方在起诉时是否适用诱骗及非法拘禁未成年人等罪名。根据现行法律,诱骗未成年人罪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拘禁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诱骗并非法拘禁未满13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可判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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