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通过手机短信发送他人名下居民登记证照片的行为,不能作为居民登记证不正当使用予以处罚。
最高法院第3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No Jeonghee)于14日表示,在审理以特殊强盗等罪名被起诉的A某一案的上诉审中,维持了二审关于其违反《居民登记法》罪名无罪的判决。
A某利用外国籍卖淫女性即使遭遇犯罪侵害也无法报警的情况,在与业主通话时发送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居民登记证照片。此后,A某被控在一处办公楼式卖淫场所,持电击器威胁泰国籍的B某,并用束线带捆绑其手脚,抢走价值共计458万韩元的财物,因而被提起公诉。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其特殊强盗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但就违反《居民登记法》罪名则宣告无罪。理由是,其行为并非使用居民登记证实物本身,而是将拍摄该证件所得的图像文件通过手机发送给对方,不能视为依照居民登记证特定用途进行的“行使”。
最高法院也认为:“仅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在身份核验过程中,以任何形式行使过他人名下的居民登记证本证(原件)”,并指出:“仅使用图像文件,并不构成居民登记证不正当使用罪”,认定二审判断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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