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寒冬下亟需引入复数表决权制度”……能否闯过法司委关口 View original image

“如果接受投资,最大股东持股被稀释,公司可能被夺走;如果不接受投资,又难以支付员工工资,很难坚持太久。”


国内一家教育领域初创企业的一位C-level(各领域最高负责人)高管表示,自己所在公司正陷入两难境地。此前获得的投资资金几乎耗尽,必须再度引进投资。但在过去融资过程中,已经向投资者转让了大量股权。如果创始人持股再被稀释,就会达到威胁经营权的程度,进退两难。他呼吁称:“投资环境日益恶化,如果没有复数表决权这一保护装置,许多风险企业将被迫停止成长,希望国会能正视这种严重局面。”


复数表决权制度,是指允许创始人持有的每一股股票可以行使2个以上表决权的制度。它是为了让创始人在融资过程中不受经营权威胁、稳定经营企业而设立的一道防线。风险投资和初创企业界讨论引入这一制度已逾15年。2020年12月,中小风险企业部向国会提交了包含复数表决权制度内容的《促进风险企业发展的特别措施法》(风险企业法)修正案。但由于部分议员反对,至今仍未能跨过法制司法委员会的门槛。


对于复数表决权制度,朝野议员此前都曾积极提出法案,在是否应当引入这一点上并无太大分歧。它还是2020年总选时获得多数席位的共同民主党提出的“第二号竞选承诺”。此外,Yoon Suk Yeol政府的国政课题之一也包括引入复数表决权制度。因此,目前大多数法制司法委员会委员对引入持肯定态度。然而,共同民主党议员Park Jumin以及时代转换党议员Cho Jung-hoon却反对引入。


Park议员和Cho议员认为,复数表决权制度破坏了“1股1票”这一公司法大原则,也损害了股东利益。根据中小风险企业部提交的复数表决权制度法案,每股最多可拥有10个表决权。Cho议员表示:“这就如同在民主主义中的‘一人一票制’设例外”,并称“存在违宪可能,也可能与公司法等其他法律发生冲突,需要进一步讨论”。


但风险投资界反驳称,这种说法是对复数表决权制度的引入宗旨和具体内容缺乏正确理解。业内主张,在引入复数表决权制度的过程中,已经设置了充分的保护装置。风险企业协会创新政策本部长Yoo Junghee表示:“包括复数表决权制度在内的许多特别法之所以在现行法律中设例外,是因为制度引入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更大。”据其说明,即便引入复数表决权制度,在监事选任与解任、董事报酬决定、分红等重大事项上,仍须按照与普通股相同的“1股1票”原则行使表决权。另一位风险投资界人士则发问:“公司法也允许发行无表决权的优先股,那么优先股是否同样破坏了‘1股1票’原则呢?”


还有意见认为,与已引入复数表决权制度的其他国家相比,韩国的发行要件更为严格,被用于财阀世袭等目的的滥用可能性较低。目前在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38个成员国中,有17个国家实行复数表决权制度。中小风险企业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我国,只有当创始人持股比例低于30%且获得75%股东同意时,才允许发行复数表决权股票。”他还解释称:“并且,一旦在发行复数表决权后被纳入大型企业集团,就必须立即转换为普通股等,在漫长的舆论讨论过程中,我们已设计出多种防范装置并写入修正案。”


不过,也有谨慎观点认为,不应通过风险企业特别法,而应在公司法层面,综合审视现行企业治理结构制度及财务相关规定后再行导入。理由是,对获授复数表决权的经营层的制衡装置仍然薄弱。资本市场研究院研究委员Hwang Hyunyoung指出:“如果表决权是原来的10倍,那么在决策中的影响力和支配力也会扩大10倍。对于资本金低于10亿韩元的非上市公司,目前并无必须设立监事、董事会以及外部董事的义务,一旦与复数表决权制度结合,就会缺乏适当的制衡手段。”



也有观点认为,与其继续将法案搁置,不如尽快提交国会全体会议审议。文在寅政府末期担任中小风险企业部长、现为共同民主党议员的Kwon Chilseung表示:“该法案已在主管常任委员会中得到充分审议,将其提交全体会议汇聚各方共识才是合理之举。”中小风险企业部相关负责人称:“本月国会全体会议已定在23日和30日召开,期间很可能会召开法制司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并表示:“鉴于目前有大量风险企业正处于‘死亡谷’(初创期企业经历的低迷期),我们期待法案能尽快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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