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反对对搜查扣押令进行事前审问:“选择性审问将引发公平性争议”
大检察厅征求全国66个检察厅意见…向法务部提交反对立场
“在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找不到先例…只会让侦查更难”
检方向法务部提交意见,称大法院正在推进的“扣押搜查令事前审问制度”完全不合逻辑。
最高检察厅于7日汇总全国66个检察厅的意见,将就大法院预告立法的《刑事诉讼规则》修正案所形成的检方最终意见,转交给法务部。
检方批评称,就法院对扣押搜查令进行当面审理的制度而言,存在侦查被延误的相当忧虑。检方在提交给法务部的意见书中表示:“这是在主要发达国家难以找到先例的制度,存在侦查情况实时暴露给犯罪嫌疑人的忧虑,仅仅是进行单独的审问程序本身,就有相当大的可能导致侦查延误”,“通过大法院规则而非法律引入当面审理制度,也违反了要求以法律规定刑事程序的宪法原则。”
检方接着表示:“该制度有可能只在权力人物和财阀等腐败案件中实施审问,并且由于选择性审问,还可能引发关于公平性的争议。”
此外,检方对限制电子信息扣押搜查令的执行方式也表达了忧虑。检方指出:“在签发与电子信息有关的扣押搜查令时,对检索词等搜索方式加以限制,会使刑事侦查变得极其困难,在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也找不到类似先例”,“如果作为扣押对象的文件名中存在隐语或错别字、误写,或者是图像、视频、PDF 文件的情况,就根本无法通过事先设定的检索词进行搜索。”
检方还表示:“对于互联网访问记录、Google时间轴等情况,从技术上讲,也无法仅通过检索词或扩展名等方式进行搜索”,“通过检索词限制等方式来限制电子信息扣押搜查令的执行方式,将使获取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变得困难,导致难以发现实体真相,并可能削弱对犯罪的应对能力。”
同时,检方还对在扣押搜查令执行过程中扩大犯罪嫌疑人等的参与权提出质疑。检方表示:“此次修正案拟向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被扣押人赋予参与扣押搜查的权利,可能被解读为将参与权赋予并非保管、管理扣押物的对象,而是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对性犯罪受害者手机进行扣押搜查时,让犯罪嫌疑人参与,则嫌疑人将得知受害者手机中储存的全部内容,导致证据暴露,由此产生证据毁灭、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等相当大的忧虑。”
此前,大法院法院行政处于上月3日就《刑事诉讼规则部分修正规则案》发布立法预告,拟新增此前不存在的第58条之2(扣押·搜查的审理)条款,引入事前审问制度,使法院能够在签发扣押搜查令之前,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或辩护人等进行审问。
新设的第58条之2(扣押·搜查的审理)第1款规定:“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签发扣押·搜查令之前指定审问期日,对了解审查扣押搜查要件所必需信息的人进行审问。”同条第2款规定:“检察官可以出席依照第1款指定的审问期日并陈述意见。”
随着规则修正案内容公开,引发忧虑声音不断,大法院就条文中“了解必要信息的人”解释称:“规则修正案中列为审问对象的‘了解审查扣押搜查要件所必需信息的人’,通常会是侦查机关或举报人,考虑到侦查的隐密性,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只有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才会成为审问对象。”
此外,规则修正案还拟在第107条(扣押·搜查·勘验令申请书的记载事项)第1款中增设第2之2项,要求在与手机等电子信息有关的扣押搜查令申请书中,记载用于分析的“检索词”。
第107条(扣押·搜查·勘验令申请书的记载事项)第1款规定:“用于扣押、搜查或勘验的令状申请书中,应当记载下列各项事项。”新设的第2之2项为“下列各目事项(仅在扣押对象为电子信息的情况下适用)”,其中,甲目为“存储电子信息的信息存储介质等”,乙目为“用于分析的检索词、检索对象期间等执行计划”,并将其纳入令状申请书的记载事项。
法院行政处已公告,将在本月14日之前征集对该修正规则案的意见。法院行政处在修正规则案的附则中明确写道,将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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