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意见:“监督医院导致患者承担过高自费诊疗费用”
反对意见:“也有人为隐瞒身体和精神缺陷而选择自费诊疗”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认为要求医疗机构公开非医保诊疗费用及其明细的《医疗法》修正案并不违宪。


图片由韩联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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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5日表示,在由非医保诊疗相关开业医生协商会会长等人以《医疗法》第45条之2等条款违宪为由提起的宪法诉愿审判中,9名裁判官以5名(合宪)对4名(反对)的意见作出合宪决定。


现行《医疗法》通过2021年的法律修订,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必须向保健福祉部部长报告非医保诊疗明细以及证明材料手续费项目、标准和金额等内容。


多数意见认为:“报告义务条款通过监督让患者承担过高非医保诊疗费用的医疗机构,以保障国民的医疗选择权,并通过扩大健康保险给付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其立法目的正当。”


宪法法院就非医保诊疗前说明义务条款指出:“说明义务条款旨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医疗选择权,患者只有了解自身所需的非医保项目及费用,才能综合考虑支付能力和性价比等因素,决定是否接受相关诊疗”,因此认为该条款并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相反,裁判官 Lee Sunae、Lee Eunae、Lee Jongseok、Lee Youngjin 指出:“纳入诊疗明细的伤病名称以及手术、施术名称,属于构成私人生活核心内容的秘密”,“从有人为了隐匿身体或精神缺陷而特意选择接受非医保诊疗这一点来看,其保护必要性极高”。


他们接着补充说:“即便包含患者广泛医疗信息的诊疗明细已被列为报告对象,但对于所提供诊疗明细的范围究竟到何种程度、为避免侵害患者个人信息自决权而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是什么,法律中却完全没有作出规定。”


保健福祉部去年12月依据报告义务条款的授权,发布了规定具体报告对象等内容的《非医保诊疗费用等报告及公开标准》(保健福祉部告示)修正案行政预告。



宪法法院相关人士表示:“宪法法院对报告义务条款作出合宪决定,如果修订后的告示开始施行,此前因缺乏告示而一直未能实施的非医保诊疗费用报告制度预计将很快得以落地。”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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