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因反对文在寅政府“弃核电”政策而被解除职务的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工会干部,二审法院同样判决属于“违法的人事处分”。

庆尚北道庆州市阳南面月城核电站 [图片来源=韩联社供图]

庆尚北道庆州市阳南面月城核电站 [图片来源=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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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据法院消息,首尔高等法院行政第10庭(审判长 Seong Suje 主审法官)在针对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月城1号机公平审判监察团长 Kang Changho 以中央劳动委员会为被告提起的“撤销不当解除职务等救济再审裁决”行政诉讼二审中,近期作出与一审相同的部分原告胜诉判决,称“被告的上诉没有理由,予以驳回”。


此前,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依据公司人事管理规定第22条,以“严重损害公司名誉”为由,将当时担任新古里1号发电所运行室发电运行部堆芯管理科科长的 Kang 团长予以解除职务。


担任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新古里核电本部新古里1号发电所工会委员长的 Kang 团长,于当年2月初召开记者会,敦促当时的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社长 Jung Jaehoon 罢免职务,并发表了“因承受不当指示带来的极度压力,监察室室长因脑出血死亡”、“排除专业性进行强制人事调动,正在威胁国民的生命与安全”等内容的发言。他还以月城1号机提前关闭的决定构成对公司的背信为由,控告了 Jung 前社长等人。


大韩民国国民权益委员会向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发去公文,称“请特别注意,避免因(Kang 团长的)举报而产生各类不利处分”,随后又表示“应当取消解除职务处分,并支付在解除职务期间被差别发放的报酬”。但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并未履行相关要求,甚至被处以2000万韩元的履行强制金。


就此事,Kang 团长向蔚山地方劳动委员会提出救济申请,但未获支持。其向中央劳动委员会提出的再审申请亦被驳回,于是他提起了行政诉讼。


此前一审认为,“原告各项意见表达难以被认定为属于作为处分依据条款的‘严重损害公司名誉的情形’”,“解除职务持续时间之长,已达到在社会通念上缺乏合理性的程度,属于不当”。


当时合议庭指出,“原告发言的本意,很大可能是出于在与国民安全直接相关的核电设施运行安全性方面寻求改进方案这一公益性背景”,“审计院已经认定 Jung 前社长在提前关闭及经济性评估方面负有部分责任,Jung 前社长也因相关内容被提起公诉”。


同时,“即便其中包含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评价及部分不当表述,也难以据此认定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在未给予申辩机会、未提示具体理由的情况下,仅以‘解除职务的事由尚未消灭’这一笼统理由延长解除职务,属于滥用人事裁量权”。



另一方面,在 Kang 团长提出控告后,Jung 前社长因被指控以被篡改的经济性评估结果为依据,促成关于月城核电站立即停止运行的决议,给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造成约1481亿韩元损失,而被移送刑事审判。Jung 前社长目前与前产业通商资源部部长 Paik Un-gyu、前青瓦台产业政策秘书官 Chae Heebong 一同在大田地方法院接受一审审理。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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