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被他人非法占有的建筑物,若擅自进入,也构成非法侵入建筑物罪,最高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
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Kim Seonsu)于28日表示,维持对因涉嫌特种建筑物侵入、业务妨碍而被起诉的A某等5人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二审判决,现已终审确定。
A某等人因2018年1月8日,在首尔一处百货商店施工现场的管理权纠纷中,对方非法占有该施工现场,他们动员雇佣人员和挖掘机将对方驱离,并妨碍建筑物管理业务,被提起公诉。
为重新夺回对施工现场的占有,A某等人动员了约80至100名雇佣员工,携带铁管等危险物品进入现场,将正在执行警卫任务的B公司员工强行拖到外面,重新夺回并占据了施工现场。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A某等人的指控事实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最高法院也认为,下级法院的判断是正确的,称:“即便是非法占有,若不依照正当程序而侵入建筑物,即构成非法侵入建筑物罪。”
就业务妨碍指控,最高法院还判断称:“即使业务的开始或执行存在实体或程序上的瑕疵,只要未达到在社会生活中绝对无法容忍的反社会程度,该业务仍然属于业务妨碍罪的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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