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长期饱受父亲可怕的家庭暴力折磨。大约在2004年,女儿金某还是小学生时,母亲因遭到父亲多次殴打,不得不屡次住院治疗。父亲还对姐姐动过粗。三人为了躲避暴力,还曾逃往其他地区。2007年父母离婚,此后金某与母亲一起生活。


金某后来顺利考上大学,成为一名体面的大学生。然而2015年3月,父亲找到她,要求说:“把你名下的事业者名义借给我,用来登记我经营的公司。”金某因为害怕再次遭到殴打,便把自己的名义借给了父亲。


4909万8160韩元。国民年金公团向在文件上登记为事业主的金某征收了国民年金保险费。由于父亲没有承担这一费用,导致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保险费处于欠缴状态。

图片来源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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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对此不服,前往国税厅申诉。国税厅在查明事实关系后,应金某请求,取消了针对她征收的增值税。


金某随后将国税厅的决定书提交给国民年金公团,并提出请求称:“(既然根据《国民年金法》本身事业主申报就是错误的)就应当自最初办理国民年金事业者设立申报的2015年9月16日追溯,将事业主变更为父亲。”


公团将事业主变更为父亲,但追溯日期仅定在国税厅决定通知金某的前一天,即2020年2月14日,同时通知称,此前期间不可能再行追溯变更。


金某于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金某一方请求“撤销公团拒绝追溯适用的处分”,并请求确认她无须缴纳欠缴保险费(确认债务不存在)。


一审认为,在国税厅审查过程中,实际事业主系父亲这一点已经被明确查明,而公团却以自身业务处理标准为依据,拒绝追溯变更,属不当行为。


合议庭首先认为,公团作出的保险费征收处分本身并非错误,理由是公团并不具备辨别申报是否虚假的能力和权限。但同时又判决称:“事业主变更应自首次申报日2015年9月16日起予以追溯反映较为妥当。”法院认可了实际经营事业场所的人是父亲,以及因家庭暴力影响才借用了金某名义等事实。


合议庭指出:“在关于该事业场所拖欠工资的17件陈情中,有13件的相对方登记为父亲,而且在事业场所登记所在地为江原道东海市时,金某正在首尔一所大学就读,由此可见,根据《国民年金法》将用人单位追溯变更为父亲的金某之申请被无正当理由拒绝,属违法行为。”



由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就此生效。随着事业主名义发生变更,欠缴保险费的缴纳责任不再由金某承担,而由其父亲负责。另一方面,父亲已于2021年4月去世。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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