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再开发项目推进过程中,如果项目推进委员会在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以从该建筑公司借用项目实施所需资金为条件签订合同,即便之后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债务关系本身并不会因此当然无效,最高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


大法院:“即使重建施工合同无效,债务关系也不当然无效” View original image

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Kim Sunsoo)26日表示,在现代建设就首尔冠岳区再开发项目区域内土地所有人B某等11人提起的借款返还诉讼中,最高法院撤销了此前判决原告败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


再开发推进委员会于2006年选定现代建设为施工方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同时附加条件为:现代建设应按照推进委员会的要求,出借项目实施所需资金。根据该约定,现代建设在2006年至2010年间陆续向推进委员会借出共计34亿多韩元,B某等人对该债务提供连带保证。


问题出在再开发区域内另一名土地所有人就施工方选定提起诉讼之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选定现代建设为施工方的推进委员会决议无效,结果导致再开发项目至今无法推进。


于是,现代建设向推进委员会及B某等人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借款中的25亿多韩元。


一审支持了现代建设的主张,判决推进委员会返还约25亿2400万韩元。相反,二审则支持推进委员会一方,认为:“消费借贷约定(资金借贷约定)并非与工程承包合同毫无关联,既然施工方选定决议被判定为无效,就应当认定消费借贷约定同样无效。”


但最高法院认为,即使工程承包合同与消费借贷约定被认定为处于一个整体合同关系之中,消费借贷约定仍应被视为有效。



合议庭指出:“原审未充分审理再开发推进委员会在工程承包合同即便无效的情况下,是否仍有意愿订立并维持消费借贷约定等情形,就径自认定消费借贷约定也无效”,“这属于误解关于部分无效法律原理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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